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1月19日


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进一步完善余杭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政策保障体系,持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服务供给保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和《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民发〔2020〕108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持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不同年龄情况、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结合本地实际,为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提供保障,逐步形成合理保障梯度。

(二)需求导向,精准服务。立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建设,优先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需求,为老年人自愿、就近选择养老服务提供便利。

(三)志愿服务,社会参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通过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提供等多种形式进一步丰富养老服务供给,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四)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加强“互联网+养老”信息技术应用,探索和实施数字支付、统一支付模式,实现数据归集和闭环管理。

二、电子津贴实施对象与标准

(一)享受对象。具有余杭区户籍并居住在本市,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电子津贴服务(以下两类服务就高享受)。

1.高龄普惠服务。符合本《办法》所指的高龄老人照料服务:80至89周岁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电子津贴;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电子津贴。

2.失能失智照料服务。符合本《办法》所指的失能(失智)照料服务: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独居、空巢、失能失智、高龄、患八类疾病、特殊计划生育家庭、低保低边、市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侨、纯居干等老年人,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960元电子津贴;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330元电子津贴。

(二)享受方法和标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作为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服务的电子权益,依托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系统平台,以“重阳分”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中。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可提现,采用虚拟额度后结算制,并按照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根据服务支出由区和镇(街道)按照财政比例补助(具体:径山镇、黄湖镇、鸬鸟镇、百丈镇支出比例为应付金额的30%,其余8个镇街支出比例为应付金额的50%,区级财政分别承担应付金额的70%和50%)。后期如出台相关政策,从其规定。区民政局要做好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资金的测算和发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入住养老机构护理补贴和家庭养老床位补助等不叠加享受。老年人若满足多种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享受补助就高享受,不进行叠加享受。

三、办理程序                                                                                                                                                                                                  (一)信息录入。高龄照料服务无需申请,各镇街应主动发现并确认享受对象。失能失智照料服务由申请人本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监护人、家庭成员或所在村(社区)代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申请表》(见附件2)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受理评估。各镇(街道)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场受理。需要进行评估的按照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按规定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今后评估政策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审核公示。各镇(街道)根据申请材料和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申请人应当配合调查和评估,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村(社区)应当协助镇街开展调查核实,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地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群众对能力评估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结论5个工作日内,申请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核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对象。

(四)审批。区民政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批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的,从批准之日次月起享受;未予批准的,由户籍所在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

(五)终止。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发放: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能力评估达到轻度或完全自理;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行动态管理,区民政局应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老人去世次月停发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并停止使用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失效。

四、其他事项

(一)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以满足老年人必要的生活照护需求为原则,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实施。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在经各镇(街道)确定的服务商和服务指导项目范围内自行选择养老服务。探索电子津贴抵缴入住本区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服务开支。

(二)余杭区户籍在杭州市其他县市区居住的老年人,可由区民政局委托居住地民政部门负责评估,电子津贴发放按照户籍地相关规定执行。

(三)原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经评估未达到失能失智照料服务享受标准的,按原享受服务时间享受服务补贴。

(四)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机构应当进行回避,评估机构与服务实施机构的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或者不能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从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行政区域从事与养老服务评估、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有关的工作。

(五)各镇(街道)应择优选择电子津贴服务商,并通过告示、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为老人选择服务提供便利。

(六)按规定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单位、价格由区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予以确定,首次评估费用由区财政保障。老年人再次评估或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复核评估维持原结果的,评估费用由老人自理,可使用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抵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服务保障。各镇(街道)和相关服务单位要高度重视老年人服务保障,通过实施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增加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幸福颐养样板区建设。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享受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做虚假陈述经查实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电子津贴,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各服务机构在实施能力评估、服务监管和开展养老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接受民政、财政等部门核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财政资金外,视情依法追究机构法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纳入养老服务机构惩戒名单,5年内禁止在余杭区范围内承接养老服务有偿业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做好基层工作人员培训,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和媒介对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进行宣传、解释,使老年人及家属知晓制度内容和办理程序,营造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老年群体养老服务保障的意见》(余民〔2020〕3号)文件中,“加大居家养老服务力度”相关政策同时废止。后期如出台相关政策,从其规定。具体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重阳分”使用指导目录

2.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申请表

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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