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342426********0214)、韩某(412826********1724):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一案,由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也被退回,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的规定。现对你们进行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杭余综执〔2022〕强催(拆)字第16-0247号)。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杭余综执〔2022〕强催(拆)字第16-0247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1日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6-0247号),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位于仓前街道悦见未来雅庭9幢*单元****室的②处铝合金门窗(长为5.84米,高为2.38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们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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