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瑜舍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笑含(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1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瑜舍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刘笑含补缴2021年8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人刘笑含应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被申请人杭州瑜舍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补缴手续。(具体标准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二、驳回申请人刘笑含其他仲裁请求。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1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13号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