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余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办公楼仓库存放有40箱免洗手消毒液(每箱20瓶,规格为500ml/瓶)和一桶95%浓度的乙醇(160公斤/桶,剩余约50公斤)。上述物品经抽样送检,被确定为危险化学品。

经调查,上述物品是杭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用于销售的产品,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杭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1275元,并处罚款125000元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危险化学品具有有毒有害、腐蚀性和易燃易爆等性质,生产、储存和使用不当,会对人体和环境产生极大危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风险高责任大,必须依法持有相应许可。无证经营无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必须依法打击、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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