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余杭区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具体如下:

       一、下列事项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乡村振兴等农业农村领域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重要规划。

       1.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规划、产业规划;

       2.本行政区域关于农业农村的各类重点专项规划。

       (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的农业农村重大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部门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对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五)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六)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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