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北大道66号12幢2层
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向往街1008号乐富海邦园18幢
被投诉人2:杭州正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国辅路118号
相关供应商:杭州明瑞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2988号4号楼2-15
投诉人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仓前派出所食堂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HZZHCG2022-011)采购文件的质疑处理不满,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机关投诉,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2年5月13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截止开标前没有任何回复,质疑内容也未做更改及回复,对质疑事项没做任何回复,是不是在暗箱操作?法律依据: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投诉事项2: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分项与项目实际履约并无关联。
事实依据: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比如先进集体荣誉、重合同守信用、优秀供应商以及其他相关荣誉证书性质相同,评审此类荣誉的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体现了企业成立年限、企业规模、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指标。如果将其作为加分项,实际上隐含的限制条件起到变相限制效果。就算一些荣誉奖项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但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市场占有率等指标紧密相关,比如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3-5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占有率,业绩等方面也均须达到行业较高水平,才能申请参与荣誉证书。且此条评分项与项目实际履约并无关联。以上评分要求明显具有倾向性及排他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二条、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浙财采监【2022】3号。投诉事项3:评分没有量化。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十五条。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项,并重新开标。
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与被投诉人2杭州正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投诉书上投诉人的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时间有误,投诉人标明为2022年5月5日,根据政采云系统显示实际获取日期为2022年5月6日9∶57(详见附件1),经快递单号查询2022年5月5日15∶30快递公司已揽件(详见附件2),于2022年5月6日9∶23分由快递员代签收(详见附件3),收件人并未当面签收,也未收到快递员电话或短信通知(详见附件4),经与快递员联系确认快递并未直接送至我公司,也未接到投诉人的电话,故本公司不存在不回复质疑,也可认为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正式成为本项目投标单位,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没有质疑招标文件的权力。针对投诉事项2的回复:此项为荣誉加分项,并未限制何种奖项,投诉人以偏概全的列举说明,曲解含义,故不存在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针对投诉事项3的回复:本项目评分设置是根据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的,也参考了同类项目的评分设置情况。
中标供应商杭州明瑞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述称: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编号:HZZHCG2022-011,2022年4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5月9日开标,5月10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明瑞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投诉人在其提供的质疑函中陈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2年5月5日”,该质疑函落款日期:2022年5月6日。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陈述“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杭州正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邮寄形式提出质疑,顺丰快递单号:SF1414931892890,并显示质疑函与5月6日已签收”。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5月11日。
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中“三、获取招标文件”载明:时间:/至2022年5月9 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四、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中“六、其他补充事宜”载明: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五、政采云平台的流转日志显示:2022年5月2日16:15:17,FB159357(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操作:已提交。2022年5月6日09:57:37贺胜杰(杭州正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操作:审核通过。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系人姓名:宋女士,以及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
六、快件(SF1414931892890)跟踪记录显示:寄件人:宋爱凤,收件人:贺胜杰;2022年5月5日15:50收件,2022年5月6日9:23签收;签收信息载明:您的快件代签收(店里),如有疑问请电联快递员【杨宝,电话13968020950】。
七、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拟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被投诉人2杭州正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采购文件获取方式、获取时间、提出质疑、质疑答复等事项进行质证,但投诉人予以拒绝。
八、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人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具体内容为:我公司于2022年5月2日16:15:17已经申请获取采购文件,代理单位于2022年5月6日09:57:37审核通过。根据财政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代理公司延迟审核与我司无关。即使从代理公司操作审核通过时间计算,我公司也是在合法时间内提出的质疑。并且快递显示在2022年5月6日09:23签收。质疑函项目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仓前派出所食堂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HZZHCG2022-011。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快递员【杨宝,电话13968020950】、被投诉人杭州正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核实了快递收件情况。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投诉人于2022年5月5日(寄件日期)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时候,尚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此外,投诉人采用邮寄形式提交质疑函,应及时跟进邮件物流信息,提醒采购代理机构查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已签收。据此,投诉人提起本次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投诉人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仓前派出所食堂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HZZHCG2022-011)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