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平台,区直各单位: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杭区产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2〕11号)文件精神和区政办抄告单〔2022〕5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余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                

余杭区参股设立引导类股权投资基金(非定向子基金)项目准入评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余杭区参股设立引导类股权投资基金(非定向子基金)项目管理,提高子基金项目准入评审工作质量,确保子基金项目引进程序化、评审项目制度化、项目决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投资机构、银行等社会资本发起的,拟与余杭区政府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引导类股权投资基金(非定向子基金)项目(不含天使引导子基金),天使引导子基金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组建。余杭区政府产业基金主要包括余杭区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以及余杭区与上下级政府合作设立的产业基金。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子基金项目准入评审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分析评价为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子基金项目准入评审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档定资原则。子基金项目进行量化综合评分后,根据项目综合得分档次确定余杭政府产业基金最高出资比例及出资额度。

(四)绩效挂钩原则。加强子基金项目设立后的后续监督和约束,将基金承诺在余杭区的投资比例、投资项目个数、引进项目区内投资金额等准入评审指标与对子基金的绩效考核评分要素进行挂钩,提升子基金运作绩效。

三、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专家评审分评分内容

专家评审分由外部投资专家按照专家评审评分表评出。邀请外部投资专家对管理团队“募”“投”“管”“退”各个阶段的能力水平进行主观性评估。具体内容如下:

1.资金募集。主要对资金募集可行性、合规性以及LP结构市场化程度与专业投资自然人参与程度进行评估。

2.项目投资。主要对项目投资决策程序、风控程序、内部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善性、合理性;项目资源渠道建设及储备情况;投资能力包括项目判断维度(项目行业方向、项目团队等)、投资策略等;引导社会创投资本放大、对余杭本地重点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等进行评估。

3.投后管理。主要对投后项目财务、运营等跟踪管理能力;增值服务资源及资源整合能力,包括拓展客户、介绍高管、协调中介机构、争取更多政府资源等进行评估。

4.项目退出。主要对项目退出策略的合理性、顺畅度;关联交易内控制度的合理性、完善性;投资并成功退出案例数量、回报情况;所管理基金回报情况等进行评估。

(二)部门评审分评分内容

部门评审分由产业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评审评分表评出。根据全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拟合作子基金的管理团队资质及业绩,与余杭产业发展契合度与贡献度等可量化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具体内容如下:

1.管理团队资质及业绩指标。主要对基金管理公司资质,管理团队及关键人素质,基金管理团队的过往业绩、基金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管理团队出资情况进行评估。

2.与余杭产业发展的契合度与贡献度指标。主要从基金承诺在余杭区的投资比例,基金承诺为余杭产业发展的贡献度,余杭区内储备项目情况,基金管理团队在余杭已有的投资案例情况以及与余杭区产业平台、镇街达成战略合作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3.加分指标。主要从基金对余杭区的税收贡献度,对早前期项目的投资比例,基金引进对余杭区的战略意义,对余杭区招商引资起到的作用,管理团队所取得的荣誉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加分。

4.减分指标。主要对基金公司注册地,基金GP及管理公司注册地情况、LP结构、基金投资及设立期限、管理费、基准收益率及超额收益分配方式,申请余杭产业基金出资金额及占股比例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评分标准

1.专家评审分满分为100分,实际得分为专家打分平均分。

2.部门评审分满分为100分,实际得分=金控集团打分*60%+除金控集团以外其他参会管委会成员单位平均分*40%。

拟合作子基金综合得分=专家评审分得分×20%+部门评审分得分。

四、出资比例及金额

1.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且85分以下的,最高可按基金总规模的5%出资,最高不超过0.5亿元。

2.综合得分85分以上(含)且90分以下的,最高可按基金总规模的10%出资,最高不超过1亿元。

3.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且95分以下的,最高可按基金总规模的15%出资,最高不超过2亿元。

4.综合得分95分以上(含)的,最高可按基金总规模的20%出资,最高不超过3亿元。

5.综合得分80分以下的,不予出资。

五、附则

(一)本办法的相关评审评分体系可根据市场变化、基金运作情况和相关工作要求适时进行适当调整。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由余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余杭区参股设立引导类股权投资基金(非定向子基金)项目准入专家评审评分表》

2.《余杭区参股设立引导类股权投资基金(非定向子基金)项目准入部门评审评分表》

余产业基金办〔2022〕7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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