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学校(单位)、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学校(幼儿园)合作办学行为,提高合作办学经费使用绩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出台《余杭区学校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5月5日

余杭区学校(幼儿园)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围绕《余杭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共余杭区委办公室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教育高质量发展奋进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区委办〔2021〕87号)的核心理念和工作部署,坚持优质均衡、提质增效、数智赋能、改革创新的发展理念,借脑借智,提升核心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扩大优质资源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有效改善相对薄弱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为重点,开展学校管理、教学研究、师资培训、课程开发等多方面的合作,全面提升余杭办学质量。

二、适用范围

余杭区内公办学校(幼儿园)依据必要、可行原则,引入区内外名校(园)、高校、科研机构等优质教育资源,开展的学校管理、教育科研、教学交流、课程建设、师资培训、评价改革等项目合作,且项目年合作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于本办法。

原已实施的合作项目到期后,经评估需要重新签订协议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三、组织机构

成立余杭区学校合作办学审核专班,由区教育局局长任组长,教育局、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教育局、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组员,具体负责论证、审核、管理、评价和监督等工作。

合作办学初审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实施。由中学与成人教育科、小学教育科、学前教育科、组织宣传科、人事科、计划基建财务科、教育发展研究学院、相关镇街教育指导和社区教育中心学校负责人等组成初审小组开展审议。

合作办学复审工作由区合作办学审核专班负责实施。

四、资质要求

引入的区内外名校(园)、高校、科研机构等优质教育资源,需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2.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和权威性;

3.在行业内具有雄厚的教育资源和合作办学经验。

五、经费保障

区财政设立余杭区学校合作办学专项资金,用于全区公办学校开展合作办学项目。2022年以前签订的仍在合作期内的项目按本办法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资金在区合作办学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审批流程

(一)项目申请

1.学校于每年6月前向区教育局合作办学领导小组提出合作办学申请,并一并报送《余杭区学校合作办学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

2.区教育局合作办学初审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初审,初审通过项目列入下一阶段评审范围。

3.初审通过项目,由区合作办学审核专班进行复审,同时需邀请相关专家进行集中或单项的论证。

4.在初审和复审过程中,由评审组填写《余杭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核意见表》(见附件2)。初审结果分为推荐、不推荐两种,复审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

5.所有项目评审完成后,由区教育局负责将年合作资金200万及以上的项目报区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区教育局、区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和区长办公会议审议情况拟定年度合作办学计划并联合发文实施。

(二)项目实施

1.完成审核流程后,由合作双方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进行备案。

2.合作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实施合作办学工作。协议条款必须注明合作的具体内容、绩效考核的要求、经费拨付的条件、重大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区教育局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相关合作办学经费。

(三)绩效评价

1.列入合作办学的项目必须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应设置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具体按区财政局绩效评价相关文件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合作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2.合作期限根据项目设定,一般为1-3年。合作期满后,需要延长合作期限的,且在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联合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中获得优、良等级的,经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列入下一批次合作项目计划,并按规定完成审核流程;评价等级为中、差等级的,原则上不再延长合作期限,确需延长合作期限的,按本文件规定重新进行项目评审。

七、监督检查

建立合作办学监督检查机制,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定期对合作双方在人员配备、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绩效明显。在检查中发现违纪、违规情况的,按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余杭区学校合作办学项目实施方案.wps

附件2.余杭区学校合作办学项目审核意见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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