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学校(单位)、幼儿园:

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分配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和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学校的自主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6〕16号文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3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6〕3号)和《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市教育局部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案的通知》(杭财教〔2018〕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区教育系统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两个“只增不减”和教育经费优先保障要求,规范区教育系统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建立以零基预算为基础的事业单位经费保障制度和以生均经费为基础并适应学校发展规律的办学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有利于教育资源均衡化办学的公用经费预算标准,积极探索并建立科学合理的按学生人数、教育成本和教育成果分配教育经费的机制,确保我区教育向优质、协调、均衡化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全区教育系统各类公办学校。区教育发展研究学院(区教研室)按余杭区部门预算编制口径列入部门预算保障。其它教育专项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机制保障范围。

三、保障内容

公用经费包括教师公用经费、学生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

(一)教师公用经费定额按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人数核定预算,主要用于教师日常办公支出。

(二)学生公用经费按学校在校学生数核定预算,主要用于学校教学、业务辅助、后勤管理、学生事务等,其中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

(三)专项公用经费是与在校生规模不产生直接影响,不宜按生均保障的项目,主要包括物业专项公用经费和开办专项公用经费。物业专项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校物业外包支出,包括建筑物零星维护、清洁保洁、绿化养护、泳池日常维护、工程设备维护等;开办专项公用经费主要用于新建、改扩建学校开办相关支出,包括一次性的拓荒保洁、空气环境治理等。不再保留原安排的保洁、保绿和维修人员的缺编经费,原有人员原则上合同期结束后进行解聘,只出不进,因政策原因无法解聘的,在物业专项公用经费中等额扣除相应人员的缺编经费(含公用经费)。专项公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上述保障范围以外的支出,超支不补。

(四)建筑物日常维修维护单项金额在5万以内的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建筑物日常维修维护单项金额在5万(含)以上的及日常办公、专业设备购置由区教育局另行安排补助,确需在公用经费中购买办公、专业设备的需经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四、经费标准

(一)教师公用经费标准为7000元/人.年,经核定的编外教职工公用经费参照区行政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标准执行。

(二)学生公用经费

1.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幼儿园为1800元/生.年,小学为1350元/生.年,初中为1450元/生.年,普通高中1650元/生.年,职业高中3000元/生.年。

其中职业高中根据其教学特点和办学成本等因素,按三类不同的专业差异系数确定标准。

一类:旅游大类(不含餐饮类)、财经商贸大类、公安与司法大类、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其他类系数为1;

二类:轻工纺织大类、农林牧渔大类、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电子与信息大类、教育与体育大类、医药卫生大类、交通运输大类、土木建筑大类、生物与化工大类,系数为1.3;

三类:装备制造大类、文化艺术大类、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旅游服务大类中涉及餐饮类的专业,系数为1.5。

低于设计办学学生规模数而造成经费不足的,学生数=实际学生数+(正常办学学生数-实际人数)*60%。

2.特殊教育学校按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拨付,随班就读学生按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

3.住宿生按600元/生.年安排。

4.规模偏小的学校(学生900人以下、幼儿园360人以下),学生公用经费按定额数补足900人、幼儿园补足360人。

5.区教育发展指导中心学校下设各镇街教育指导和社区教育中心学校户籍人口在10万人以下按每个点30万安排,10万人以上的按每个点40万安排。

6.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及教育教学发展需要,建立生均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每三年为一个运行周期,到期后各学段生均经费标准进行一定幅度的上调,具体标准由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核定后报区政府审批执行。

(三)专项公用经费

1.物业专项公用经费。依据学校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地下室面积按50%计入总建筑面积。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学校物业专项公用经费按25元/平方米安排,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学校物业专项公用经费按20元/平方米安排。游泳池正常开放的学校另安排日常维护经费40万元/年.个。

2.开办专项经费。一次性拓荒保洁、空气环境治理等经费,新建、改扩建学校按设计规模每班2万元安排。

五、其他事项

1.原《关于印发〈余杭区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余教〔2019〕19号)文件中部分专项经费不再保留,具体以区教育局、区财政局新修订并颁布的教育专项资金文件为准。

2.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结束后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进行联合评估,并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进行调整。原《关于加强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及重新调整定额标准的通知》(余教〔2017〕35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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