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恒: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639号),申请人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你:1、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32934元。2、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6500元。3、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2年7月15日。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2年7月12日14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2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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