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规范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现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明确如下: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涉及规划和自然资源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或工作举措等;

二、制定或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决定由本单位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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