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区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仓前街道办事处、余杭街道办事处及瓶窑镇人民政府行使。现就仓前街道办事处、余杭街道办事处及瓶窑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6月26日起,仓前街道办事处、余杭街道办事处及瓶窑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教育、自然资源、城市绿化、市容环境、市政公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建设、生态环境、人力社保、消防救援、农业农村等12个方面432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1)。2022年6月26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二、余杭区仓前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址: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518号,联系电话:0571-88612902,投诉监督电话:0571-88610110。
余杭区余杭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址: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807号,联系电话:0571-88650110,投诉监督电话:0571-88611234。
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址:余杭区瓶窑镇大桥路72号,联系电话:0571-88542275,投诉监督电话:0571-88611234。
附件:余杭区仓前街道办事处、余杭街道办事处及瓶窑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2022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