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代建招标代理单位预选名录。
二、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单位,应当是有固定办公场地和相应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企业,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包含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含项目代建管理)或房地产开发。
三、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是有固定办公场地和相应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企业,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包含招标代理。
四、各建设单位须依据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择优选择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和代建招标代理单位。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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