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4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等3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杭人社发〔2021〕145号)精神,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促进其在我区长期稳定就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创业支持
(一)将杭州市对口帮扶和支援地区(指四川省广元市和甘孜州,以下简称“对口地区”)脱贫人口纳入我区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脱贫人口来余就业创业的,与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创业政策,享受条件、标准、申请材料、申请流程等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区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可持其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向其中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申请补贴,此类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参照低保边缘家庭人员标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资金不足部分由岗位所在镇街自筹。
(二)在余就业的对口地区劳动力同等享受余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所需费用从区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中列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对口地区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并符合条件的,可按用人单位职工同等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或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享受条件、补贴标准、申请材料、申请流程等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支持对口地区有组织劳务输出
支持对口地区人力社保部门建立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对于通过赴杭务工专机、专列、专车等方式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送对口地区劳动力来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保一个月以上的,按照广元市不超过1000元/人,甘孜州不超过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有组织劳务输出经费。所需费用在受援地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专项资金列支,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三、鼓励对口地区劳动力来余就业
对非组织化输入的,来余首次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保一个月以上的对口地区劳动力,按照广元市劳动力1000元/人,甘孜州劳动力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赴余交通凭证、社保缴纳凭证等向户籍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助。所需费用在受援地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专项资金列支,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四、帮助在余就业的对口地区脱贫人口解决住宿问题
鼓励用工企业优先为对口地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免费提供员工宿舍。用工企业提供员工宿舍有困难的,由相关部门对符合蓝领公寓、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用工企业员工,积极协助申请蓝领公寓、公租房,帮助解决住宿问题。
五、对参与劳务协作的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劳务协作,通过参加招聘会、开展订单式培训、在对口地区设立职业介绍窗口、联合对口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有组织输入,对成功组织对口地区脱贫人口来余杭首次就业,并依法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一次性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费用从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申请脱贫人口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应于每年9-10月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劳务协作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领名册(见附件);
(二)脱贫人口身份证复印件。
人力社保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资金拨付按杭人社发〔2016〕25号文件执行。
六、对组织开展劳务协作活动予以补贴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就业扶贫劳务协作招聘会。
1.第三方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会展服务公司等),且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其他必要条件。
2.给予第三方机构每场招聘会不超过3万元的综合服务补贴,主要用于招聘会组织宣传、印刷品、后续跟踪服务等。所需费用从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督促第三方机构为参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参会单位对第三方机构的满意度低于90%,该机构不能参加下一年度该补贴项目政府采购。
(二)根据参会本区企业数量给予招聘补贴,赴广元市苍溪县按最高4000元/家次补贴,赴甘孜州稻城县按最高8000元/家次补贴。所需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与其他劳动力富余地区开展劳务协作招聘会等活动或邀请外地院校来余开展劳务协作活动,每场活动根据参会余杭企业数量和外地院校数量给予综合服务补贴,补贴费用由第三方机构统筹使用,不发放到参会企业和外地院校。在华东地区开展活动的,按最高2000元/家次补贴;在华东以外地区的按最高4000元/家次补贴,其中与西藏那曲市色尼区、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新疆阿克苏市、吉林省长春市开展活动的,按最高8000元/家次补贴。所需费用从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对爱心岗位和爱心企业进行扶持补助
鼓励企业履行帮扶社会责任,专门面向对口地区脱贫人口开发不讲年龄、不讲学历、只讲爱心的爱心岗位,并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全区每年至少开发10个爱心岗位,安置脱贫人口来余就业。所需资金在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参照区就业扶贫爱心企业的标准每年认定一批就业帮扶爱心企业,对认定为区级就业帮扶爱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认定为市级就业帮扶爱心企业的在市里奖补的基础上,按1:1给予配套。所需资金在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已享受区级奖补的不再重复配套享受。
区级爱心企业认定的条件、程序如下:
(一)认定条件
1.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开发爱心岗位,愿意接收脱贫人口就业;
2.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指在本单位就业满3个月,且申报时还在岗)不少于10人;
3.提供免费的集体宿舍,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4.遵守法律法规,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B级以上。
(二)申报认定程序
1.每年7月,由企业自主申报,各镇(街道)对照上述条件予以指导、实地考察并择优推荐。
2.每年8月,区人力社保局汇总审核各镇(街道)报送的就业扶贫爱心企业名单,会同区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等部门择优评定不超过10家就业扶贫爱心企业,进行公示后予以发文公布。
八、支持对口地区与我区互设劳务协作工作站
支持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和甘孜州稻城县人力社保部门与我区互设劳务协作工作站,对每个劳务协作工作站予以一次性不少于3万元的建站补助,每年不少于1万元的运营补助。所需费用由在受援地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专项资金列支,直接补助两县劳务协作工作站或其合作机构,资金由对口地区劳务协作工作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主要可用于以下几方面,由对口地区当地人社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一)工作站工作设施设备的配置;
(二)工作站劳务协作展板、台账资料等制定;
(三)工作站人员调研走访交通补助、信息通讯等相关工作经费补助。
九、支持对口地区学生来余实习
支持对口地区户籍的在校大学生、在校技工院校学生来余实习,对学校等市场主体参与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劳务协作、校企合作等活动,帮助对口地区户籍在校生进入我区企业实习满三个月并实现初次就业的,可按每人一次性500元的标准给予市场主体经费补助,按照实际实习月数给予上述在校生1000元/月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费用在受援地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专项资金列支,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十、加大劳务协作资金支持力度
在受援地对应的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专项资金中(不含“十四五”规划已明确安排项目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统筹用于对口地区脱贫人口来余就业及稳定就业、帮助脱贫人口在对口地区就近就业、开展脱贫人口就业培训、对口地区学生来余实习见习等项目。人力社保部门要主动与对口地区人力社保部门协商,提前谋划劳务协作项目,协调帮助对口地区人力社保部门向我区驻对口地区工作队申报项目,落实资金。对口和山海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大力支持,并指导人力社保部门申报落实劳务协作项目。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杭州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劳务协作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领名册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对口和山海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2022年5月7日印发)
附件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劳务协作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领名册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名称 | (盖章) |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地址 | ||||||||||
经营范围 |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
参加或组织的有组织输入活动名称 | 开展活动日期 | 活动主办单位 | |||||||||||
帮助建档立卡劳动力来市区首次就业人数 | 是否劳务派遣 | 申请补贴金额 | |||||||||||
企业开户名称 | 开户账号 | 开户银行 | |||||||||||
帮助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人员名单(可另附表格)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户籍 所在地 | 参保 单位 | 开始参保时间 | 实际参保月数 | 月收入 | 吃住情况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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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审核部门填写 | |||||||||||||
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意见: 经办人: 分管副主任: 主任: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人力社保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