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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恒立(申请人)与你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409号),申请人刘恒立要求你单位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6日加班工资8925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400元以及要求你单位为其补缴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的社会保险。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2年7月11日14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G208)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