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3件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修改版)主要目的是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规定了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符合上位法,未发现有超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的规定。
二、文件制定经过
该规范性文件在原《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余市监〔2018〕165号)的基础上结合上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制定。程序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调研论证。2022年2月28日分别征求了市场监管局内部科所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截止2022年3月10日意见征求结束,未收到意见建议反馈。
三、主要结构及说明
《三项制度修改版》制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符合上位法,未发现有超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的规定。共有三个实施办法,独立成文。《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共19条,适用于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对公示的要求、时限、场所、内容、撤回以及公示相关的责任主体等作了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共16条,对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过程中,如何以文字资料、执法设备、执法系统(平台)等为记录载体,形成行政执法文书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和其他电子数据记录等作出了规定和具体要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共10条,对属于本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了明确,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流程、要求、内容等作了规定。
关于施行日期: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应当在文件中明确文件的具体施行日期,该文件具体施行日期为2022年4月21日。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原《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余市监〔2018〕165号)不再适用。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谢德庆
联系电话:0571-8939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