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星树元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蓝平(申请人)与你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508号),申请人蓝平要求你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6997.57元、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加班工资153809.28元、经济补偿金8448.12元以及要求你单位为其补缴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的社会保险。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2年6月17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G210)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