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次修订完成的新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小区的那些烦心事怎么解?《条例》给出了不少新的解决办法。
小区业委会迟迟成立不了,怎么办?业委会成员集体辞职不干了,怎么办?老旧小区想要实施物业管理,怎么办?
针对这些老大难问题,新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里,创新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为对业主自治机制的补充和落实物业管理属地责任的举措。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11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一半(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可以不再指派人员参加)。其中,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听取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推荐产生。
值得注意的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业主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指导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及在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来源:余杭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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