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樱花北园23-6号

被投诉人:杭州西站枢纽管理委员会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杭州西站枢纽指挥中心1308室 

被投诉人: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号1幢1001、1101室

相关供应商: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文卫路33号-1

投诉人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对采购人杭州西站枢纽管理委员会和代理机构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西站枢纽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YZFCG2022-094)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项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2年11月23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2022年11月01日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西站枢纽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货物帐篷的制造商拟中标单位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填写的为“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经我司查询“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为经销商,这一项是属于供应商采取不正当竞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事实依据:(1)2022年11月01日采购代理机构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西站枢纽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相关截图。(2)“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天眼查的相关信息查询可以看见其经营范围:遮阳蓬、帐篷、工艺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百货的销售。其所属行业为“零售业”。(3)“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综上,事实已经很清楚,“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并非帐篷的制造商,拟中标单位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就不应该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帐篷的供应商时就不应该填写“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其主观上未尽审核核查义务,存在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5)根据202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一、关于政策扶持范围中的第3个问答:“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给出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详见《证据目录清单》附件2《质疑回复函》。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请求杭州市余杭区财政部门以书面通知采购人对本项目暂停采购活动,以待投诉结果公告之后再继续进行。2、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我司请求杭州市余杭区财政部门在查实我司投诉的事项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取消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的中标资格,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3、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肯请杭州市余杭区财政部门在查实我司投诉的事项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进行处罚。4、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肯请杭州市余杭区财政部门在查实我司投诉的事项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被投诉人杭州西站枢纽管理委员会辩称:1、11月11日招标代理单位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寄送的质疑函后,本着对投诉人、中标单位负责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于2022年11月21日组织原评标专家组织复评,评标委员会就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原招标文件、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货物帐篷的制造商“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确实为该产品的制造商,故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有效文件。2022年11月21日将质疑答复函回复给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2、我单位认为在答复质疑的过程中,我单位及代理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答复内容要求予以回复,并告知了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已经严格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3、在整个评标及复评过程中,我单位严格秉承中立和审慎的原则,充分尊重评标委员会意见。同时,我单位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仅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制造商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承诺式文书,制造商是谁及制造商是否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应以事实为基础予以认定,存在争议时,应以帐篷实际生产厂家及使用产品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情况,综合判定。在复核过程中,相关单位对帐篷制造单位进行了确认,特别是市场监管部门出具专业意见,质疑答复内容与事实相符。

被投诉人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组织复评会议,本次复评邀请原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就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原招标文件,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为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杭州雨花医疗管埋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眀函》中货物帐篷的制造商“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确实为该产品的制造商,故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有效文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1月21日将质疑答复函回复给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附: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原招标文件,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质疑回复函。

相关供应商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我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是真实的、有效的,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的信息是一致的。我公司从未篡改过营业执照的相关内容,不存在我方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投诉人宣称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明显与事实相违背。我公司再次申明,我公司提供的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是真实的,不是虚假材料!强烈建议贵局通过市场监管等权威部门进行营业执照的复核。2、我公司本次投标的产品遮阳蓬制造商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依法生产销售遮阳棚。制造商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为:遮阳蓬、帐篷、工艺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百货的销售。(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国家相关《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不再作为对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限制,生产遮阳蓬为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无须经政府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上述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允许、且不限制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生产遮阳蓬。3、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完全具备从事帐篷、遮阳伞的生产制造及销售的能力。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现场实地核查证明予以明确证明。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余杭市场监督管理所未制止过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合法生产遮阳蓬等帐篷、遮阳伞类产品。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原材料进货合同及发票、遮阳蓬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充分证明,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完全具备生产本次投标产品遮阳蓬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在该标的中,帐篷不论是数量还是金额,都只占标的的一小部分,且帐篷的生产制造门槛低,不需要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市场上生产制造帐篷的中小企业繁多,采购方对帐篷的技术要求不高,我公司没有主观意愿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冒充符合要求的企业。更重要的是,我公司在投标之前秉承审慎态度,对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了实地查看,参观了百佳生产车间及仓库,我方认可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的专业技术和生产能力,确认了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在余杭区生产制造“百佳”商号帐篷的事实,并对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内容负责。建议余杭区财政局实地论证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的专业技术和生产能力。4、我方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的数据是真实有效的,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商号为“百佳”)作为制造商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将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列入小微企业名录。我方及我方投标文件根本不存在以不正当竞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中明确,货物采购项目中,中小企业的认定要素包括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和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我公司在响应招标需求时,帐篷品牌是“百佳”,使用的就是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的商号。且在投标前,认真考察过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的生产制造场所(详见图片)和成品(详见图片),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制造商上一年度从业人员18人,营业收入为85万元,资产总额为6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完全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货物采购项目中中小企业的规定。(详见附件4) 5、投标响应文件中,对中小企业申明函的审查属于书式审查而非实质性审查。申明的真实性应以实质性审查为准。投诉人对书式内容提出质疑后,我公司实事求是的向评审专家提供了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生产场所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证明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生产标识商号为“百佳”的帐篷,并有行政执法机关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余杭市场监督管理所材料予以佐证。以上材料充分证明了,我公司提供的关于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为帐篷制造商的小企业申明函的真实性。证明材料:1、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我公司提供的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是真实的、有效的,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的信息是一致的。我公司从未篡改过营业执照相关内容(附件1)。2、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截图及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明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的事实(附件2)。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通知,证明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生产帐篷的合法性(详见附件3)。4、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余杭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余杭街道设有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帐篷生产制造及销售(附件4)。5、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生产现场照片、仓库照片、进货发票等,证明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在余杭区生产制造帐篷的事实(附件5)。6、新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中小企业投诉处置中,未被判定违规的事实。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杭州西站枢纽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编号:TYZFCG2022-094),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于2022年9月26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9月28日、10月15日发布更正公告,2022年10月31日 13:30开标,共有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投标,11月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就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质疑事项1:针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布的中标结果(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招标结果公告附件小微企业中的货物帐篷供货单位为经销商,这一项是属于供应商采取不正当竞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中标供应商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第十八条。质疑事项2:针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布的中标结果(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招标结果公告附件小微企业中的货物帐篷供货单位为经销商,这一项评审委员会未以严格审慎的原则审核供应商提供的供货资格要求,本项目评审委员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三、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质疑答复:1、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内容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为制造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该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内容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为制造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该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载明: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五、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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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þA货物类,核心产品为: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N95)、防护面罩、医用防护服(一次性)、一次性隔离衣、免洗手消剂(含乙醇)。

☐B服务类。

六、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序号9载明:帐篷......制造商为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

七、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中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的查询信息;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司于2010年申请注册‘百佳’商标,并一直使用百佳商标、商号至今......我公司在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宋家村34号-3设有生产基地,生产制造‘百佳’商标、商号的帐篷、遮阳蓬、太阳伞等商品,生产制造的厂房、产品等见后附图片”,并提供了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场所外景、生产车间、成品、生产设备采购发票、产品采购合同及发票等证明材料。

八、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021年10月27日)载明:经营范围:遮阳蓬、帐篷、工艺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帐篷的制造商为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政府采购活动中,除非采购文件有明确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或需前置性经营许可的行业外,一般不得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与采购项目相一致的内容而排除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竞争。除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外,投诉人对其主张“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为经销商”,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设备采购发票等证明材料。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答复“杭州雨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内容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杭州百佳遮阳蓬有限公司为制造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该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人关于“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这一项是属于供应商采取不正当竞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和“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给出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西站枢纽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编号:TYZFCG2022-094)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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