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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方亮(申请人)与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712号),申请人方亮要求解除与你单位的劳动合同、要求你单位补发工资4359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其中提成1800元)、补发高温费400元(2022年6月及2022年7月)、补缴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止的社会保险、支付因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及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经济补偿6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2月17日13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为何月娇,书记员为符瑞。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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