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1日我局收到王某某《企业登记材料虚假要求撤销登记》的申请,反映其身份证被盗用注册杭州文启贸易有限公司,并将其作为股东,现要求我局撤销杭州文启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我局认为,杭州文启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受理并开展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冒用王某某身份证、签名等虚假材料,并于当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登记资料显示,设立登记手续为“王某某”委托陆某办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包括签有王某某名字的有关设立登记文件: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共2页);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三、“杭州文启贸易有限公司”1份(共1页);四、“杭州文启贸易有限公司章程”1份(共4页);五、“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份(共1页);六、“名称承诺书”1份(共1页);七、“董事、监事、经理信息”1份(共1页)和王某某、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王某某称,其对设立杭州文启贸易有限公司并将其作为股东这一情况并不知情,也未将身份证交于他人注册公司所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本局收到王某某反映杭州文启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证注册公司的举报单,证明案件的来源;

2、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分局延安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3份,证明反映人身份证遗失的事实;

3、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章程等材料及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杭州文启贸易有限公司递交的相关材料签字并非王铁洁所签;

4、王某某询问调查笔录1份。

2022年10月18日,本局依法通过余杭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杭余)冒告字〔2022〕第5号《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杭州文启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王某某无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且冒用其签名,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违法行为。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不仅破坏登记秩序,也侵害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故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情节严重”。为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撤销杭州文启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4月18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撤销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撤销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撤销登记信息。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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