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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孙格菲、郭雨朦、蒋明梅、陈婷(申请人)与你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争议四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420-2423号),申请人孙格菲要求你单位1.支付拖欠的2022年6月和7月工资5471.26元;2.支付2022年5月29日至7月1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10491.26元;3.补缴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的社会保险。申请人郭雨朦要求你单位1.支付拖欠的2022年6月和7月工资5839.08元;2.支付2022年5月29日至7月1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5457.08元;3.补缴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的社会保险。申请人蒋明梅要求你单位1.支付拖欠的2022年6月和7月工资6206.9元;2.支付2022年7月3日至7月1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1655.17元;3.补缴2022年6月、7月的社会保险。申请人陈婷要求你单位1.支付拖欠的2022年6月和7月工资3310.34元;2.补缴2022年6月、7月的社会保险。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四案分别定于2023年2月2日9时30分(2420号)、10时30分(2422号)、14时10分(2421号)、15时10分(2423号)、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G209)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