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我区食品安全,构建食品安全无忧消费环境,根据《杭州市余杭区2022年度食品抽样检测计划》要求,全区继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测。11月,全区共完成食品安全定量抽检279批次,合格262批次,合格率93.91%。全区共完成食品安全定性抽检4611批次,合格4610批次,合格率99.98%。
一、定量抽检情况
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共抽检水产品、蔬菜、粮油3个品种83批次,合格82批次,不合格产品为宿超雷农户(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养殖的锦鲤孔雀石绿不合格。食品流通环节共抽检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食用农产品等12个品种178批次,合格165批次,不合格产品为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老沈水产商行(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打石漾路3、5号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市场1楼18街28号)销售的1批次黄鳝恩诺沙星不合格;杭州余杭区黄湖镇晓松蔬菜摊(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农贸市场内)销售的1批次姜噻虫胺不合格;杭州余杭仓前贯农农贸市场田振蔬菜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杭州余杭仓前贯农农贸市场蔬菜区TW35/36)销售的1批次生姜噻虫胺不合格;杭州余杭彭公农贸市场李强蔬菜摊(杭州余杭彭公农贸市场内蔬菜摊020)销售的1批次中椒噻虫胺不合格;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发到佳生鲜超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塘村西姚家湾3号1)销售的1批次大姜吡虫啉不合格;杭州联华华商集团余杭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五常西嘉广场店(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联胜路6号西嘉广场负一层B1F01)销售的1批次香蕉吡虫啉不合格;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纳鲜果蔬店(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北苑东区13-7)销售的1批次豇豆氧乐果不合格;杭州余杭长乐农贸市场周金良水产摊(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长乐农贸市场96号摊位)销售的1批次黄鳝甲氧苄啶、恩诺沙星及1批次黑鱼恩诺沙星不合格;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裘甜食品商行(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打石漾路3、5号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1楼批零区1号)销售的1批次皮皮虾镉(以Cd计)不合格;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麦豪生鲜超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富北路133号)销售的1批次豇豆克百威不合格;杭州余杭良渚大陆农贸市场李冠蔬菜商行(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大陆农贸市场36、37号)销售的1批次豆芽菜6-苄基腺嘌呤(6-BA)不合格;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桂军水产商行(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打石漾路3、5号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1楼6街65号)销售的1批次蛏子孔雀石绿(以孔雀石绿和隐色孔雀石绿之和计)不合格。餐饮服务环节共抽检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等4个品种13批次,合格10批次。不合格产品为杭州欣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爱力中心1幢201室)的1批次自行消毒餐饮具(炖菜碗)大肠菌群不合格;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渝府饭店(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23号)的1批次冷菜盘大肠菌群不合格;杭州余杭区黄湖镇周军丰饭店(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清波路15号)的1批次自行消毒餐饮具(饭碗)大肠菌群不合格。餐饮具集中消毒环节共抽检5批次餐饮具,合格5批次。
二、定性抽检情况
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加强对农产品种养殖单位的监督检查,畜禽屠宰企业开展自检2793批次,合格2793批次,合格率100%。各属地镇街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和农产品种植基地的定性抽检,共抽检1818批次,合格1817批次,合格率99.94%,其中畜牧尿样458批次,蔬菜1360批次。
三、不合格项目说明
6-苄基腺嘌呤均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在豆芽生长期间,不法生产者利用6-苄基腺嘌呤具有促进细胞分裂、缩短豆芽生长周期、增加产量,抑制豆芽生根、改善外观的特性,非法使用该植物生长调节剂。
噻虫胺属于新烟碱类杀虫剂,作用于烟碱乙酰胆碱受体,具有杀虫谱广、触杀、胃毒、内吸、高效安全和高选择性等特性。主要用于水稻、小麦、蔬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防治蚜虫、蓟马、飞虱等半翅目、鞘翅目、双翅目和某些鳞翅目类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
镉(以Cd计)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长期食用镉(以Cd计)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肾脏、肝脏和骨骼造成损害,还可能影响免疫系统,甚至可能对儿童高级神经活动有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镉在甲壳类水产品中限量为0.5 mg/kg。镉(以Cd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生长过程中富集了环境中的镉元素。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黑鱼、黄鳝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克百威是一种广谱、高效、低残留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又名呋喃丹,是一种具有内吸、触杀和胃毒作用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可用于防治棉花蚜虫,水稻,玉米根虫,对水稻、玉米、花生等作物大部分害虫有效。并有缩短作物生长期、促进作物生长发育从而有效提高作物产量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克百威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了所有蔬菜中克百威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本次豇豆中检出克百威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该禁用农药所致。
孔雀石绿是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既是染料,也是杀真菌、杀细菌、杀寄生虫的药物。孔雀石绿可在鱼体内长时间残留,通过食物链可能对人体产生致畸、致癌和致突变等危害,《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孔雀石绿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本次鲤鱼和蛏子中检出孔雀石绿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禁用的孔雀石绿所致。
甲氧苄啶为抗菌药,抗菌范围和磺胺药相近。用作饲料添加剂,与磺胺类药物及抗生素并用时具有明显增效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甲氧苄啶在黄鳝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50μg/kg。本次甲氧苄啶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者未严格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黄鳝中的该兽药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氧乐果属高毒杀虫剂。用于棉花、小麦、果树、蔬菜、高梁等作物防治各种蚜虫、红蜘蛛,用于水稻可防治飞虱、蓟马、稻纵卷叶螟等。氧乐果经食物链传递至人体食道、呼吸道和皮肤,引起急性中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氧乐果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了所有蔬菜中氧乐果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本次豇豆中检出氧乐果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该禁用农药所致。
关于速冻肉丸的消费提示
肉丸又名肉圆,寓意“团圆”,是传统美食之一,常用于火锅、炒菜、煲汤等。肉丸除了现做现吃外,还通过速冻技术加工成速冻肉丸,成为百姓餐桌上的常客。为帮助消费者科学认识和安全选购食用速冻肉丸,特做如下消费提示。
一、什么是速冻肉丸
速冻肉丸是肉糜类的速冻调制食品,是以畜禽肉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等为主要原料,绞碎后,配以调味料等辅料(含食品添加剂),经搅拌、乳化(或不乳化)、成型,加热或不加热、冷却或不冷却,速冻等工序,而制得的预包装食品。速冻肉丸产品种类较多,常见的有牛肉丸、猪肉丸、鸡肉丸、鱼丸等。一般执行标准SB/T 10379《速冻调制食品》中肉糜类制品的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
二、如何选购速冻肉丸?
一是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速冻肉丸对冷链运输控制要求较高,建议到正规商超等购买。特别提醒消费者,要选择存放在低温冷柜中的产品。二是仔细查看标签。消费者要注意查看标签信息是否完整。查看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标示信息。若标示信息不全,不要购买。三是检查产品包装。查看包装是否密封,无明显胀袋和漏气,袋内无明显冰渣,产品色泽自然,表面不脱水。隔着包装袋轻轻按压肉丸,检查是否冻硬。
三、合理储存和食用速冻肉丸
一是合理储存,购买速冻肉丸后,应尽快带回家。需按产品包装标示储存条件存放,一般在-18℃及以下冷冻储存。开袋后的肉丸要尽快食用,避免反复冻融,影响口感。二是食用多样。水煮时,产品无需解冻,待水沸后直接下锅,煮至肉丸膨起熟透,浮在水面之后即可食用。也可以解冻后进行烧烤,或搭配其他食材进行炒制等。食用速冻肉丸一定要烧熟煮透,确保安全。三是科学搭配。速冻肉丸虽然美味可口,也要注意与其他食物,如蔬菜、谷物等,搭配食用,以均衡营养。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