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填报日期:20221121

被处罚者名称

法人代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杭州欧贝尔塑业有限公司

张小荣

杭环余罚〔2022〕第2000133号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22.11.1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春松三渣拌和厂(经营者:姚春松)

姚春松

杭环余罚〔2022〕第2000143号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

2022.11.11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杜东明

杭环余罚〔2022〕第2000131号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逾期不改正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

2022.11.15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永尚印业有限公司

姚凯

杭环余罚〔2022〕第2000132号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22.11.16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长命印刷有限公司

陈国民

杭环余罚〔2022〕第2000135号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22.11.16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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