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填报日期:2022年11月21日
被处罚者名称 | 法人代表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杭州欧贝尔塑业有限公司 | 张小荣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133号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022.11.10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春松三渣拌和厂(经营者:姚春松) | 姚春松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143号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 | 2022.11.1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杜东明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131号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逾期不改正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 | 2022.11.15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永尚印业有限公司 | 姚凯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132号 |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022.11.16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长命印刷有限公司 | 陈国民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135号 |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022.11.16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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