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36,37期),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 GC22330000300831001盒子奶香面包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802200001250)。该报告显示,当事人杭州浩杭食品厂生产的盒子奶香面包经抽样检验,防腐剂(山梨酸、丙酸、脱氢乙酸)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9日向杭州浩杭食品厂送达报告编号为NO.802200001250的检验报告。经初步调查,该批产品共计生产97盒,5盒用于自检,2盒用于留样,其余90盒已全部销售,该公司已对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共召回3盒,对留样的2盒自行销毁。

(三)核查处置情况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召回的该批次盒子奶香面包3盒;2.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3.1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113.1元,上缴国库。


二、抽样编号GC22330003300531327孜然粉(单一型)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浙江食品市场姜玲食品商行销售的孜然粉(单一型)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18日向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浙江食品市场姜玲食品商行送达了编号为№: 802200001149 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购进40包,每袋0.5公斤,销售15包,库存25包,已封存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浙江食品市场姜玲食品商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规定杭余市监处罚(2022)12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做以下处罚:一、没收被抽检不合格的25包孜然粉并销毁菜油王食用植物调和油;二、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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