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志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广西南宁志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8号16号楼2层T786号
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南路9号
被投诉人2: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38号荣尚大厦六楼
中标供应商:杭州文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165号复地北城中心808室
投诉人广西南宁志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余杭街道中南区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空气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DDZFCG-2022-017,以下简称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项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已于2022年9月26日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广西南宁志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代理公司的不作为,做事草率,无视规则。事实依据:投诉人于2022年8月29日,第一次在线上政采云平台上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始终以没有收到质疑函为由没有进行任何处理,我方积极联系政采云平台,平台回复原因是因为招标代理公司的登录账号有误,但无论我方如何跟招标代理公司沟通,对方坚称自己账号操作无误。这种堂而皇之的不作为,不负责任的摆烂行为实属不该,因此我方第一次线上投诉以招标代理的过期未答复而结束,后附图。根据质疑日期的7个工作日原则,投诉人于2022年9月5日最后一个质疑有效日第二次采用了线下质疑,在此期间,作为招标代理人的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上明确该公司地址为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38号荣尚大厦六楼,但对方强硬要求我方将质疑文件送到临平区,作为招标项目的中间人代理人,完全无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上明确招标代理公司办公地点是余杭区瓶窑镇,对方有什么理由让我方将文件送至其他地点呢?拿着鸡毛当令箭,完全就是招标代理公司做事草率,不负责任的行为。法律依据:违反相关规定,请予以处罚。投诉事项2:评标办法前附表中“产品责任险”这一评分内容设置不合理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回复。事实依据:这一评分内容中注明要提供连续三年(2020-2022年)的产品责任险才可得满分,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想要通过是否购买产品责任险来保障产品质量无可厚非,但是2020-2021年的责任险已然过期,硬性要求提供毫无意义,反而有设置门槛的嫌疑,招人质疑,徒增采购人和招标代理的烦恼。建议将该评分改为“投标人或制造商为所投产品(空气源热水器)已经购买产品责任险的得3分”。任何产品都享有质保,提出有产品责任险,本身就对不买保险的厂家存在歧视和排斥。质疑答复称:此项是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体现,完全是胡说八道,履约是在中标签订合同后的行为,履约能力也是在中标以后才能体现的,对投标产品本年度或往后若干年的提出保险要求才对。明显是刻意设置门槛,是对极大部分的供应商的歧视和不公,侵害了广大合格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以上质疑事项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3: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维修和服务能力”这一评分内容设置不合理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回复。事实依据:据我方了解,《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是一种行业体系标准的名称,并不是该类售后服务星级证书的名称。售后服务星级证书有两种:《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和《售后服务完善成熟认证证书》,后者是在前者的更高一级的证书。质疑答复中针对此项质疑回复《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是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体现。我方一直重申该评分内容中要求的文件的名称表述有误,采购人及招标代理一直用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这条答复来搪塞,答非所问等于没有做出答复,完全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法律依据:无。投诉事项4:评标办法前附表中“企业资质”这一评分内容设置不合理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回复。事实依据:这一评分内容中要求提供“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办理此类证书对公司成立时间、人员配置等前置条件有要求,对新成立的企业存在不公平。设置排他性的招标要求,会引来大量投诉,未避免招标人与招标代理蒙受相关信誉或经济损失,请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慎重考虑,删除该类不公平且具有严重排他性的招标要求。其次该评分内容中的“GMPI”全称是“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国家认可的实验室不止这一个,评分中明确指定“GMPI”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定性、排他性。质疑答复中采购人及招标代理一如既往的回复是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体现,且经过了市场调查拥有该类证书的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那么请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方拿出调查数据,用事实说话。难道市场调查就可以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了吗?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5:本项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分分值设置不合理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回复。事实依据:我方认为以上分值设置不合理,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得到什么的分数并没有明确说明。采购人及招标代理质疑回复中以“价格分需占30分”为由,认为不应该修改分值,我方并没有对价格分占30分提出异议,采购人及招标代理一直用答非所问方式来搪塞,等于没有做出答复,完全就是不免责任的表现。法律依据:无。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发布《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举措》的精神,再次要求采购人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取消中标结果,重新开标。
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经向招标代理公司了解,代理公示表示广西南宁志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事项实属夸大其词,具体为:贵单位在平台上质疑并电话联系代理公司后,代理公司全力配合寻找该质疑内容,但查询无果,考虑质疑周期的问题,为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质疑受理的情况下,代理公司建议贵单位线下提供书面质疑内容,若代理公司存在贵单位所提及的不作为,做事草率,无视规则等情况,贵单位的质疑时间已逾期,且在代理公司收到质疑内容后,贵单位联系人一直处于无法联系状态,甚至空号,在代理公司寻求联系方式后,该联系人以本项目负责人为由,拒绝联系,导致无法与贵单位沟通。事实依据:通话记录附后。针对投诉事项2的回复:连续购买产品责任险是对投标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且中南区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是属于民生项目,必须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针对投诉事项3的回复:属于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的星级证书,五星级认证证书得2分,四星级认证证书得1分,三星级认证证书及以上不得分,是对投标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且中南区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是属于民生项目,必须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针对投诉事项4的回复: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GMPI认证证书是对投标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经市场调查后,大部分企业具有该类证书,事实存在的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不存在倾向性和指定性、排他性。针对投诉事项5的回复: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二、主要设备和配件技术性能要求”明确的参数指标,再结合评标办法中条款逐条打分,并不存在评分分值设置不合理的情况。
被投诉人2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答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广西南宁志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事项实属夸大其词。贵单位在平台上质疑并电话联系我方后,我方全力配合寻找该质疑函,但查询无果,考虑质疑周期的问题,为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质疑受理的情况下,我方建议贵单位线下提供书面质疑函,若我方存在贵单位所提及的不作为,做事草率,无视规则等情况,贵单位的质疑时间已逾期,且在我方收到质疑函后,贵单位联系人一直处于无法联系状态,甚至空号,在我方寻求联系方式后,该联系人以本项目负责人为由,拒绝联系,导致无法与贵单位沟通。事实依据:通话记录附后。针对投诉事项2、3、4和5的回复与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一致。
中标供应商杭州文亚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编号:ZJDDZFCG-2022-017,2022年8月19日发布招标公告,9月9日开标,9月9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共1家,为杭州文亚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质疑事项2、3、4、5与投诉事项一致,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建议将产品责任险这一评分内容改为“投标人或制造商为所投产品(空气源热水器)已经购买产品责任险的得3分”;建议将“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证书评分内容删除;最后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根据实际招标需求和质疑事项,更改招标文件。尽量放宽门槛,充分体现公平公平公开的招标原则,使大多数企业都能公平地参与本项目投标。
三、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对投诉人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项目名称根据招标人的采购计划确定。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连续购买产品责任险是对投标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但仍需择优,故此项内容不作更改。针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是对投标供应商售后服务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具有此证书的中小微企业即可,故此项内容不作更改。针对质疑事项4的答复: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GMPI认证证书是对投标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但仍需择优,且据市场调查具有该类证书的中小微企业不在少数,故此项内容不做更改。针对质疑事项5的答复:评分分值不作更改。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四、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
评审类别 | 评审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内容及标准 |
技术分(49分)产品性能、技术指标 | 产品责任险 | 3分 | 为保证用户的财产及其他损失,投标人或制造商为所投产品(空气源热水器)已经购买产品责任险,提供连续三年(2020年-2022年)的得3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保险单复印件或打印扫描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
资信及商务 (21分) | 维修和服务能力 | 3分 | 制造商对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后的维修和服务能力 1. 售后响应速度2小时内得1分 2.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五星级认证证书的企业得 2 分,四星级认证证书的企业得 1 分,三星级及以下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打印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
企业资质 | 2分 | 制造商获得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得1分, 制造商具有国家认可实验室(GMPI)得1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打印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中“一、评标办法”载明: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五、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中“前附表”载明: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8 |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 þ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空气源热泵热水器 。 |
9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标的: 空气源热泵热水器 ,属于 工业 行业; |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2、3、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产品责任险,与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同,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空气源热泵热水器,评审因素设定“已购买产品责任险”,并无不当,但被投诉人未能对“连续三年(2020年-2022年)”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评审因素设定“《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五星级认证证书的企业得 2 分,四星级认证证书的企业得 1 分,三星级及以下不得分”,投诉人主张“《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是一种行业体系标准的名称,并不是该类售后服务星级证书的名称”、“文件的名称表述有误”,被投诉人对此未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为评价标准,并非认证证书名称,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评审因素设定“制造商获得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得1分”,投诉人主张“办理此类证书对公司成立时间、人员配置等前置条件有要求”,被投诉人对此未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也未对制作主体、评价标准等与证书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评审因素设定“制造商具有国家认可实验室(GMPI)得1分”,投诉人主张“GMPI全称是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GMPI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定性、排他性”,被投诉人对此未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投诉人关于“评标办法前附表中‘产品责任险’这一评分内容设置不合理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回复”、“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维修和服务能力’这一评分内容设置不合理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回复”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企业资质’这一评分内容设置不合理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回复”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二、上述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对其他投诉事项不再审查。
综上,投诉人广西南宁志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余杭街道中南区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空气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DDZFCG-2022-017)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