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鲜和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志全(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320号)、徐平(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321号)、吴建春(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322号)、郭培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323号)、周德华(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337号)、宋国菊(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338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六案,申请人杨志全要求你单位确认自2022年6月5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工资8403.9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403.9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60元、补缴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社保;申请人徐平要求你单位确认自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工资200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966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补缴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社保;申请人吴建春要求你单位确认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工资9623.13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623.13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60元、补缴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社保;申请人郭培达要求你单位确认自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工资6528.53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727.93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70元、补缴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社保。申请人周德华要求你单位支付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8月18日工资5000元、支付经济补偿半个月工资。申请人宋国菊要求你单位支付7月1日至18日工资5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六案分别定于2023年1月5日13时40分(2320号)、2023年1月5日14时40分(2321号)、2023年1月6日9时10分(2322号)、2023年1月6日10时10分(2323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518号3楼)公开开庭审理。2023年1月9日13时40分(2337号)、2023年1月9日14时40分(2338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G209)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