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经信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八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浙政发〔2016〕6号),推动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决定组织评选浙江省第七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注册在余杭区内,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

(二)企业有较好的信息化建设基础和稳定的数据来源,具备大数据分析、挖掘和应用服务能力,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已开展大数据应用,应用的大数据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

(三)已形成大数据应用的成功案例,在企业数据资源管理、数据分析服务、业务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效益、带动行业大数据应用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具备可复制推广价值。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除填报相应的附件表格外,应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企业对填报内容和数据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经信部门将终止其申报。

(三)请申报企业于11月2日下班前将企业申报表(附件2)及企业信息表(附件3)报送至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8号楼603室。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发送至yhjx_sz@126.com,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88729867


附件:1.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八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通知

2.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表

3.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信息表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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