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25、33、34期),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5132030的牛蛙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鑫沣源水产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生产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1日向杭州鑫沣源水产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892200000613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购进9104公斤,销售9104公斤,无库存。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牛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编号为“杭余市监罚处〔2022〕117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做以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非法所得240元;三、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二、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9932042的青蛙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新香水产商行销售的青蛙,恩诺沙星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生产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7月22日向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新香水产商行送达编号为№:2210923710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购进54公斤,死亡损耗:14公斤,销售40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 0公斤。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青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编号为“杭余市监罚处〔2022〕121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做以下处罚:一、没收非法所得252元;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三、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2736889的茄子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余杭镇农贸市场陈伟良蔬菜摊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检验机构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二)生产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日向杭州余杭余杭镇农贸市场陈伟良蔬菜摊送达了编号SP20222519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购进3kg,销售3kg,抽样3kg,封存1.5kg。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茄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规定,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编号为“杭余市监处罚〔2022〕116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做以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112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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