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井龙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杭州井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美丽致大厦3幢619室

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联创街77号汇银中心3幢2单元3楼办公室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东苕溪水利工程运管中心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566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智富中心7幢1213室-A-1

杭州井龙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余杭区东苕溪水利工程运管中心、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余杭区林业水利局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编号:YHZFCG2022-163)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9月5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项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2年9月5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杭州井龙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大功率水泵车”的制造商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人数数据虚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与实际不符,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中标,篡改从业人数,因此达到不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等同小型企业享受投标总报价20%扣除参与评审的资格。事实依据:2022年08月20日《2022年余杭区林业水利局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挂网公示。根据公告中公示的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我们发现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事实。具体如下:(1)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该公司自行公示的近三年年度报告参保人数分别为“2019年897人”,“2020年928人”,“2021年950人”,已远超小型企业的从业人员划型标准20≤X<300人,而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虚假填报从业人数为“120人”,且再次复评时仍不知悔改填报虚假从业人员。(2)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查询,均未查到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的查询结果。在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其他企业均提供了小微企业查询结果截图,为何无法提供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小微企业查询截图?(3)依据全国各地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公示的招投标信息,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一年度的中标金额已经远超4亿人民币,而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虚假填报营业收入为“13692万元”。以上营业收入仅来源于招投标,不包含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营业收入“13692万元”的真实性有待核查!(4)依据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介绍描述,企业人数年实现利税及公司规模均已达到中型企业以上标准。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根据2021年2月20日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5、根据2021年2月20日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投诉事项2: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不作为,没有起到招标代理机构应尽的职责,仅听信中标人(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单方误填的一面之词,对我方提供的质疑证据未经查实便一票否决。事实依据:我方在质疑函回复挂网公示前2022年08月30日晚曾收到代理机构的回电,对方称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对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做澄清,而我方提供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和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仅为我司单方证据无法作为实质依据,须取得相关信息提供方的盖章方可有效。(如有需要有双方通讯音频为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公示的信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年报在企业上报后将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是我司在合法、有效途径获取的信息来源,采购代理机构告知的因未取得相关信息提供方的盖章故无效的不采纳理由,无法使人信服。作为采购代理方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可能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为维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公正的权益,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行使调查权,一经查实,对供应商应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我公司请求:1、请求财政部门调查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中大型企业。2、如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大型企业则取消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中标资格,并更正杭州井龙科技为中标单位。3、依法报请财政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罚。4、请求财政相关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本项目于2022年8月19日开标,2022年8月20日发布结果公告,2022年8月20日收到杭州井龙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我公司根据杭州井龙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内容,因涉及中小企业认定数据事项,须组织原评审专家认定,故于2022年8月26日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质疑回复内容复评(其中二位老师因工作无法参与,故在复评过程中通过电话予以沟通相关事宜,未参与专家同意参复评意见),评审专家信息下附,复评报告如下。根据专家复评意见对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并于发布质疑回复公告。质疑回复如下:经评审专家复评,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标的货物:1.大功率水泵车(1800m³/h),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0人,营业收入为13692万元,资产总额为34892万元;2.大功率水泵车(600m³/h),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0人,营业收入为13692万元,资产总额为34892万元,根据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及澄清函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定“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下划一档,属于小型企业。故可以按照招标文件3.3.3条款对报价给与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事实依据:根据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评审专家根据上述规定进行中小企业认定。同时评审专家与代理机构均无调查取证权限。故无法认定提疑供应商提供的其他网站数据的相关材料,证明对方不是中小企业。因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我方在此项目质疑处理期间,也再三告知被质疑单位,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须合法且为真实材料,否则按相关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后果非常严重。针对投诉事项2的回复:我方根据提疑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处理及回复,提疑单位一直要求代理单位来认定对方非中小企业,有违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且评审专家根据上述规定进行中小企业认定,但评审专家与代理机构均无调查取证权限,评审专家故无法将提疑供应商提供的其他网站数据的相关材料,作为评审依据。因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故针对无法理解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提疑供应商,我方也多次主动打电话进行沟通,但提疑供应商一直认为我代理方未行使认定的执法权限,认为我方不认可他们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实则为我方无法认可,法规规定由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同时在回复前我们再三让被质疑供应商了解如提供虚假材料的后果。代理机构受委托组织项目的采购招标代理活动,并未具有核查项目质疑证据真实性的能力,在质疑环节也无权要求财政部门行使调查权。综上予以回复。此敬!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东苕溪水利工程运管中心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我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质疑回复,回复内容如下:委托代理机构根据杭州井龙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内容,因涉及中小企业认定数据事项,须组织原评审专家认定,故于2022年8月26日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质疑回复内容复评(其中二位老师因工作无法参与,故在复评过程中通过电话予以沟通相关事宜,未参与专家同意参复评意见),评审专家信息下附,复评报告如下。根据专家复评意见对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并于发布质疑回复公告。质疑回复如下:经评审专家复评,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标的货物:1.大功率水泵车(1800m³/h),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0人,营业收入为13692万元,资产总额为34892万元;2.大功率水泵车(600m³/h),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0人,营业收入为13692万元,资产总额为34892万元,根据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及澄清函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定“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下划一档,属于小型企业。故可以按照招标文件3.3.3条款对报价给与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事实依据:根据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评审专家根据上述规定进行中小企业认定。同时评审专家与代理机构均无调查取证权限。故无法认定提疑供应商提供的其他网站数据的相关材料,证明对方不是中小企业。因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针对投诉事项2的回复:我方采购单位未参与评审环节,代理公司根据程序组织了开评标环节。同时质疑回复均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委托代理机构根据提疑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处理及回复,内容如下:提疑单位一直要求代理机构来认定对方非中小企业,有违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且评审专家根据上述规定进行中小企业认定,但评审专家与代理机构均无调查取证权限,评审专家故无法将提疑供应商提供的其他网站数据的相关材料,作为评审依据。因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代理机构受委托组织项目的采购招标代理活动,并未具有核查项目质疑证据真实性的能力,在质疑环节也无权要求财政部门行使调查权。综上予以回复。此敬!

相关供应商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贵局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举证通知书我司于9月21日已收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答辩说明意见如下:首先对于投诉人杭州井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龙)投诉的问题,我司在接到招标代理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二次组织专家复评通知和井龙公司、浙江中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次项目及浙江省各县市项目中均存在围标,串通、通标行为,质疑回复后自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已经闭嘴不言)提出质疑时,我司已在提交给招标代理公司投标澄清声明函和质疑澄清回复中多次已做说明,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前附表序号9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标准应为小型企业。二次复评专家组评审我司符合评审的资格,所以井龙质疑、投诉是毫无事实依据,捏造事实、恶意诋毁,诽谤他司的违规行为,对此我司保留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其他项目中也是这种只要自己未中标就想方设法捏造事实、恶意诋毁,搅乱局面好浑水摸鱼。是一种典型的赢得起输不起的仇恨心理。其二井龙公司的投诉内容已经涉及到一个企业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而井龙公司投诉内容已经涉及到一个企业商业秘密。井龙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阮平波从来不想想自己公司自成立这两年投标过程中存在那些问题?从德士比泵业跳槽出来干了几天?在很多项目中是怎么谋取中标的?从未有过反省。自己还是个婴儿,凭借在老东家那里一点资源出来就想着欺行霸市,唯我独尊。在桐乡及浙江省几个项目中也是类似作风,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到头来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其三、我司在本次项目中是完全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制造商提供的真实资料响应投标的,不存在捏造和虚假资料,也没任何必要去捏造。经过专家委员会两次评审均符合相关资格,是实实在在的凭实力在投标响应,不存在贵司所说篡改和提供虚假资料的事实,如贵司觉得有请拿出切实的证据来,怎么捏造的捏造了什么?提供虚假资料虚假资料在哪里?不要凭网上查询点乱七八糟资料就能胡乱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恶意诽谤,对此我司保留可以依法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井龙公司在质疑投诉中还多次陈述通过什么企查查,国家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官网介绍描述等等......,如果井龙公司通过一些所谓的网站能够轻易的窃取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投标真实资料的话,那国家还需要评委专家和招标来干什么,贵司直接定了不就行了。按照贵司的逻辑,在企查查,爱企查等网站查询贵司杭州井龙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3月成立,前身为杭州井龙泵业有限公司,参保人数才为1人,2022年8月12日才进行工商变更经营范围的,也就是说2022年8月12日之后井龙公司才具有防汛防台,消防应急救援救灾类产品合法经营资格和权力,按照井龙公司的投诉逻辑,那贵司在2019年3月-2022年8月12日前参于投标过程中中标和未中标的项目,好多物资产品不在经营范围内和参保人数(网上查的)都不达标情况下,从业人员、经营范围与实际不相符,是怎么多次参与投标的,是怎么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是不是为谋取中标,在商务技术和资格文件中多次篡改从业人数和提供虚假数据来进行响应的,从而获取资格和谋取中标的。情况是属实的话,虚假响应经营范围及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都是非法所得,损害国家利益是不是该依法追回非法所得?并处罚其违法行为。那井龙公司在2022年余杭区林业水利局防汛物资采购项目中(YHZFCG2022-163),为了谋取中标,提前一周于8月12日才完成经营范围变更来参加投标,网上显示社保人员为1人,以网上数据为准的话,项目投标响应资格、声明和履行能力、业绩资料中贵司提供的资料为虚假资料响应,真实性是否有待核查?综上所述井龙公司在2019年3月-2022年8月12日前和本项目参于投标过程中,是存在多次篡改从业人数和提供虚假数据来进行响应的违法行为,是不是该依法追回非法所得?并处罚其违法行为。望贵局予以核实并回复。以下为列举井龙多次篡改从业人数和提供虚假数据来进行响应的项目清单和网上查询数据。其四我司怀疑井龙公司和招标代理: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利益关系,恶意串通排挤我司,损害我司及其他投标人和采购人利益。事实依据:1)在8月23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物资采购项目中,项目编号:圣加[ZJSJ-2022-JX2-31],投标样品现场我司工作人员与井龙公司工作人员(女性)相遇,井龙人员对我司工作人员直言:井龙关于我公司的质疑投诉是受招标代理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指示让井龙公司提出质疑,是招标代理公司让井龙从那些方面质疑我司的,对此我司工作人员马上反应给我司相关负责人,随即井龙公司人员可能觉得说漏嘴了,跑出去打电话给招标代理公司汇报此事了(可依法查询通话记录时间),我司负责人将情况反映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工作人员接起电话说,刚才我不知道是哪家公司给我打的电话装起糊涂了,样品现场10多家样品供应商及送样品的货拉拉司机,样品搬运工人员都可作证,我司并且现场将井龙公司那位工作人员也拍照留存了以免抵赖。2)我司在评审时提供的澄清声明函中的内容为什么质疑人井龙公司知道的一清二楚,我司为何不知道其他投标人的任何信息。3)我司在质疑回复时也给招标代理公司电话反应过这个情况,没有得到明确回复。4)我司在井龙公司和中卓公司质疑回复时也反应浙江中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卓)关于2022年余杭区林业水利局防汛物资采购项目中(编号YHZFCG2022-163),为了谋取中标,中卓公司用天序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以明显低于成本价占去价格满分,北京颖智科技有限公司占去最高分(实际为迪沃旗下北京经销公司,中卓投标也是迪沃品牌),在本项目中进行围标,串投标、通标的违法行为也未得到明确回复。综上所述,我司怀疑井龙公司和招标代理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利益关系,恶意串通排挤我司,损害我司及其他投标人和采购人利益。也望贵局予以核实并回复。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编号:YHZFCG2022-163,2022年7月29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19日开标,8月20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共1家,为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质疑函落款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2022年8月23日),质疑事项1与投诉事项1基本一致,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复评,重新计算得分,并更正杭州井龙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三、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投诉人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质疑答复落款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经评审专家复评,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标的货物:1.大功率水泵车(1800m3/h),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0人,营业收入为13692万元,资产总额为34892万元;2.大功率水泵车(600m3/h),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0人,营业收入为13692万元,资产总额为34892万元,根据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及澄清函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下划一档,属于小型企业。故可以按照招标文件3.3.3条款对报价给与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综上本项目质疑不成立。综上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余杭区财政局采购监管科投诉。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四、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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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þ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排涝车。

¨B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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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本次采购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

(2)本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3)本次采购标的为 2022年余杭区林业水利局防汛物资采购项目 ,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是:工业;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4)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服务承接商)为小微企业的,其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小微企业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的,其报价不予扣除。

(6)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执行。

五、相关供应商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落款日期2022年8月18日),该声明函载明:1.大功率水泵车(1800m3/h),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0人,营业收入为13692万元,资产总额为34892万元,属于中型企业;2.大功率水泵车(600m3/h),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0人,营业收入为13692万元,资产总额为34892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六、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4年9月16日,登记机关为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报信息2021年度报告(2022年6月15日公示)载明:(1)从业人数:企业选择不公示;(2)社保信息载明950人。

七、招标文件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附件5: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

八、相关供应商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报价3299999元,评审价2639999.2元,其技术商务资信得分68.8、报价得分23.13、总得分91.93、排名第一;投诉人报价3447047元,评审价2757637.6元,技术商务资信得分65.2、报价得分22.15、总得分87.35、排名第二。天序机械(杭州)有限公司报价2035728元,报价得分30。

九、相关供应商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出具《澄清声明函》,该声明函载明:......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标准应为小型企业,我司在响应投标文件声明函中写成中型企业表述有误,应为小型企业,现我司特此作出澄清声明。其,同时出具了一份《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落款日期2022年8月26日),该声明函载明:1.大功率水泵车(1800m3/h),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0人,营业收入为13692万元,资产总额为3489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大功率水泵车(600m3/h),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0人,营业收入为13692万元,资产总额为3489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十、评标委员会于2022年8月26日出具《专家复评意见表》(有三名人员签字),该表载明: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下划一档,属于小型企业,故可以按照招标文件3.3.3条款对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质疑不成立。

十一、评审情况及说明载明:提请澄清供应商名称、澄清问题及其说明情况:无。中标候选人为: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十二、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相关供应商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其提供: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数120人、营业收入13692万元、资产总额34892万元等数据的来源以及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供应商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我司如实反映给制造商,由于制造商属于未上市股份公司,公司数据报表等文件涉及众多商业秘密故制造商不便外泄,但制造商提供了其他证明材料如下:1、制造工厂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2、程力专用和程力集团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说明了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2022年余杭区林业水利局防汛物资采购项目,属于工业行业,承接商为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0人,营业收入13692万元,资产总额为3489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加盖了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

十三、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于2022年9月20日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请该单位认定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工业行业中的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截止本决定书出具之日,暂未收到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产品大功率水泵车(1800m3/h)、大功率水泵车(600m3/h),相关供应商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声明函中填写的制造商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为120人、营业收入为13692万元,但声明的企业类型为中型,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该《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数据与声明的企业类型不一致,且声明企业类型为中型的情形下,给予价格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确有不当。相关供应商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报价3299999元(评审价2639999.2元)、总得分91.93、报价得分23.13、排序第一,投诉人总得分87.35、排序第二,天序机械(杭州)有限公司报价2035728元、报价 得分30。故,评标委员会的前述不当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关供应商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得分排序,相应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另,相关供应商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诉人主张该《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及企业规模不实,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供应商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其解释说明“涉及众多商业秘密故制造商不便外泄”,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对相关供应商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释说明不予认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暂未书面回复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工业行业中的企业规模。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无法认定相关供应商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据此,投诉人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大功率水泵车’的制造商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人数数据虚假......等同小型企业享受投标总报价20%扣除参与评审的资格”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质疑事项“中标单位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详细列明的大功率水泵车的制造商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专家评分时仍对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总价给予20%的扣除”,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等证明材料。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及证据仔细审查、分析核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沟通后再行答复,质疑答复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不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确有不当,但不影响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据此,投诉人关于“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不作为......对我方提供的质疑证据未经查实便一票否决”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杭州井龙科技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余杭区林业水利局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编号:YHZFCG2022-163)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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