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单位)、幼儿园:

现将《杭州市余杭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30日            


杭州市余杭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解决新形势下我区学前教育师资问题,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建设,规范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切实提升学前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区公办幼儿园合同制教师。所称劳动合同制教师(以下简称合同制教师)是指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管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按规定程序聘用在公办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任教师。

与公办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办幼儿园从事管理、财务、保育和保健工作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管理原则

合同制教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经费保障;

(二)规范聘用、合同管理;

(三)精简高效、注重实绩。

三、招聘管理

(一)合同制教师计划管理

合同制教师指标由区教育局根据全区学前教育办园规模,按照省市关于幼儿园教师配置标准,结合公办幼儿园可配置教师总量和已聘用事业编制教师数量提出,由区委编办审核合同制教师控制数指标后报区委编委审定,并下达年度合同制教师招录计划数。管理人员、财务、保育和保健四类人员按相关标准同步核定。

(二)合同制教师招聘办法

合同制教师招聘工作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由区教育局和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实施。经过相关单位联合审查通过的人员,予以录用。联合审查未通过人员或新招用人员试用期内离职的,可在原招聘报考符合条件人员中依次递补。

(三)合同制教师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面向社会公布的实施方案或公告应明确具体招聘条件,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合同制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愿意履行岗位职责;

4.身心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

5.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用工管理

(一)用人单位与合同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管理。首次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为3年,含试用期6个月。合同期满后,考核合格的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不再续签。

(二)区教育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统一使用合同制教师,并及时变更或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三)合同制教师日常管理参照事业编制教师日常管理制度执行,由用人单位负责。合同制教师可聘任至除校级领导外的行政岗位。

(四)合同制教师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被聘用的合同制教师由用人单位录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严禁产生“吃空饷”现象。

(六)用人单位建立统一规范的合同制教师业务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含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劳动合同、考核结果、奖惩记录等信息,做到一人一档、专柜保存、专人管理。

五、岗位管理

(一)合同制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参照事业编制教师职称评审程序,岗位聘任参照初级岗位、中级岗位、高级岗位进行聘任。

(二)合同制教师需参照事业编制教师签订专业技术岗位聘约书,协商确定合同制教师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六、工资福利待遇

(一)合同制教师年工资收入按区有关工资待遇标准执行。在制定、调整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工资政策时要统筹考虑合同制教师,根据规定保障合同制教师工资收入。按照以岗定酬的原则,结合合同制教师的学历、职称、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工作业绩等因素,合理制定考核办法。

合同制教师的公用经费、工会经费、福利经费、党员经费、培训经费等项目参照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定额标准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人员、财务、保育和保健人员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参照区行政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标准执行。

(二)合同制教师实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享受相应待遇;住房公积金计提(存缴)基数、比例和管理办法,参照我区有关规定执行。经费列支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合同制教师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假、产假等权益,考勤与请假参照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考勤与请假相关规定执行。

(四)合同制教师管理和使用所需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统筹,其中直属幼儿园由区本级财政负责,镇街幼儿园由属地镇街财政负责,纳入预算管理。

七、考核奖惩

(一)合同制教师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纳入公办幼儿园教师绩效考核管理。

(二)合同制教师考核参照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结果报区教育局备案,作为职称评聘、奖励惩戒、工资待遇和续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三)合同制教师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教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培训进修

合同制教师的培训与进修,参照事业编制教师组织进行。

九、退出机制

(一)合同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制教师: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行为准则》或用人(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日常行为存在有损单位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有违公序良俗的;

7.学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或学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组织谈话后经业务培训或岗位调整,下一学年考核结果仍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8.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存在其他无法胜任岗位工作情况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合同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制教师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制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合同制教师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制教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工作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制教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三年内不得应聘本区内公办学校教师工作岗位。

(五)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并备案。

十、其他事项

(一)区委编办负责按照幼儿园教职工总量核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核准合同制教师控制数指标以及学年招录计划数。

(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做好合同制教师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合同制教师劳动争议调解等工作。

(三)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合同制教师招录工作,设置招聘条件,规范招录程序;指导各用人单位加强日常管理,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四)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合同制教师工资收入和其它各项待遇的经费预算和统筹安排工作。

(五)本办法实施前原已聘用在各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的编外教职工(含管理人员、专任教师、财务、保育和保健五类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后,可双向选择纳入合同制管理,参照本办法规范执行。

(六)加强合同制教师人事管理,针对幼儿园校级领导、中层等重要岗位事业身份人员的实际需求,每年可采取定向遴选方式,面向区内合同制教师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定向遴选相关办法由区教育局、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协商拟定。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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