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余杭区对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全面提升我区历史建筑保护力度,进一步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传承的协调发展。余杭区住建局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杭州市余杭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公示期间各单位与个人均可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反映。
公示时间: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1月11日
联系电话:0571-88662863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docx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2日
杭州市余杭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
为加强余杭区对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全面提升我区历史建筑保护力度,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传承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指的历史建筑是指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位于余杭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活化利用工作。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余杭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住建局负责牵头实施全区历史建筑的统筹管理,包括历史建筑的产权人告知、挂牌测绘建档、保护使用导则编制、修缮保护、活化利用、智慧消防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余杭分局负责历史建筑的具体上报公布工作,包括名录推荐和保护图则制作等。牵头做好全区历史建筑宅基地政策研究、起草和管理工作。
(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历史建筑统筹纳入到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中。
(四)区财政局负责设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用于其挂牌测绘建档、导则编制、维护修缮、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产权置换等工作。会同住建局做好历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五)区文广旅体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执法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落实属地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保护对象的日常保护管理,普查、申报、维修、现场保护以及标志牌设立等工作,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巡查、维护、宣传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对象的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 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余杭分局根据上级部门通知组织安排历史建筑申报工作,经专家部门论证和公示公告后,上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历史建筑申报来源以历史风貌建筑为主,并同时满足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中历史建筑需满足的条件,还应包括乡镇(街道)、部门、社会推荐、普查和调查中发现的历史建筑。
第五条 历史建筑申报前需由产权人协助提供申报历史建筑所必需的资料,否则不予上报。
第六条 由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属地范围内历史风貌建筑申报和名录论证工作。各乡镇(街道)申报时需核查并填写《余杭区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登记表》,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历史价值、产权属性、保存状况、产权人意愿等信息。产权不清、产权人意愿不明确、普查登记表填写不合格的建筑不予录入历史风貌建筑名录。
第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制度。由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定期对历史风貌建筑名录以抽检的方式予以复核,对价值较低且保存较差的建筑予以清退名录。
第八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名录基础上,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确认产权明晰、产权人保护意识较强、历史文化价值较高、保存较好的建筑推荐上报为历史建筑。
第九条 新认定的历史建筑须做好保护图则制定、挂牌测绘建档和保护使用导则编制。
第十条 历史建筑修缮项目包括:
(一)修缮保护工程,指改变建筑的主体结构体系、内外部风貌、特色结构、特色构建等保护性修缮工程,修缮资金一般在5万元以上。
(二)零星保护工程,指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体系的屋面漏补、墙面修补等零星修缮项目,修缮资金在5万元以内。
第十一条 修缮保护工程均须列入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每年7月底前,由乡镇(街道)根据保护规划和属地历史建筑保存状况,向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修缮计划、修缮项目申请表和修缮保护工程方案等申请材料。申请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做好充分的项目论证,并提供项目概(预)算书、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审批资料。
第十二条 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统筹考虑各项目的轻重缓急,确定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并送区财政局备案,同时应对修缮保护工程进行申请资料现场复核和修缮方案审核,拟定审核意见,核查通过后签发《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审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修缮保护工程方案应明确实施单位、修缮范围、维修内容、技术方案、资金预算等,修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资质,方案编制应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历史建筑修缮与利用技术规程》(DB33/T 1241-2021)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修缮改造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或争议、社会影响较大的修缮保护工程,应组织业内有关专家,市历史建筑主管部门以及区规划、文物、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第十五条 零星保护工程可不列入年度修缮计划,由属地乡镇(街道)或村筹集资金,并按照历史建筑修缮要求自行完成,修缮单位按规定建立台账资料并向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鼓励具有古建筑修缮技术的农村建筑工匠参与零星保护工程维修。
第十六条 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每年设立历史建筑专项修缮保护资金,用于修缮历史建筑,安防、消防及防雷等辅助保护项目支出;挂牌测绘建档、导则编制、专家咨询等技术研究性项目支出以及日常管理、维护和利用等支出。
第十七条 修缮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规划、文物、消防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验收通过则按流程拨付资金,验收不通过则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零星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乡镇(街道)或村按照历史建筑修缮要求自行完成,或邀请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完成,相关台账资料需向区历保办报备。
第十九条 对于年度修缮计划中的历史建筑,产权属于公产则由区财政承担工程结算审价金额的100%;产权属于私人,则主体结构和外部风貌修缮可由区财政承担工程结算审价金额的100%,特色结构、特色构件等其余部分修缮,区财政承担不超过30%。
第二十条 获财政补助修缮的历史建筑,产权人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鼓励村集体以所有权流转、置换、收购等方式;区国有平台以使用权收购等方式,盘活和活化利用产权为私人的历史建筑。
第二十二条 对于私人的历史建筑,按“建新不拆旧”原则予以有偿回收。确定为农村困难家庭的优先列入年度修缮计划,从高享受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或历史建筑修缮补助,排除隐患后再回迁入住。
第二十三条 回收后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鼓励开设村史馆、村博物馆、名人馆等。
第二十四条 对历史建筑应当明确相应的保护责任人,乡镇(街道)应开展月度巡查,部门应开展季度抽查,相关巡查结果由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整改和汇总存档。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二十六条 鼓励把历史建筑与文化体验、休闲旅游、特色经营活动等深度融合,促使具有余杭韵味的古老建筑蝶变新生,形成一批活化利用的优秀成果。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建筑保护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部门及乡镇(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对保护不力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责任和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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