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资产交易环境,规范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网络公开竞拍,现就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网络公开竞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以及下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适用范围及其他。符合余政办〔2012〕225号规定,除楼宇经济、总部经济、工业园区和人才项目等政策性定向招商租赁项目外,凡以资产价格为主要交易条件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等处置行为均需上线公开竞拍,包括各类房产出租出售、车辆拍卖等;公共场所广告位使用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客运线路经营权、污水处理权等政府特许经营权;水域资源开发权(如养殖、挖沙等),景区开发权,山林、农田、荒滩开发承包权等;广场、公园、道路、桥梁及政府重大活动的冠名权等;其他依法依规允许实施的国有产权、资源转让。
取消进场交易限额规定,取消原余公资〔2012〕6号“一年以上租期,单个合同年评估租金50万元(含)以上的土地租赁项目和单个合同年评估租金30万元(含)以上的房产租赁项目(楼宇经济及总部经济的房产租赁除外)以及整体广告位的出租项目及单个合同年评估租金在15万元(含)以上的零星广告位的出租项目”、余财行〔2017〕5号“核准年租金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出租单位实行协议出租”的进场交易限额规定。
首次竞拍流标的,委托人可继续申请重新上架,二次起拍价可在首次起拍价的基础上下浮不超过20%,三次起拍价可在首次起拍价的基础上下浮不超过50%。三次竞拍流标的,委托人可根据集体决策意见,协议出租或转让,并将集体决策意见、合同文本报区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网络竞拍平台。凡以资产价格为主要交易条件的、符合公开交易条件的出售、转让、招租等均需通过线上公开竞拍,区与镇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原则上不再办理此类线下拍卖、拍租。线上公开竞拍平台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招标产生。
四、申请进场方式。委托人通过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通用系统完成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后(镇街国有资产经区财政局备案),填报《网拍申请表》,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进入网拍流程并办理成交资金划转和标的物交割。网拍成交后,线上交割尾款的,竞得人保证金及线上交割的尾款扣除拍卖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拨给委托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为委托人单位账户);线下交割尾款的,竞得人保证金扣除拍卖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拨给委托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线下交割的尾款由委托人或辅拍中介机构协助直接收缴至委托人单位账户。
五、中介服务机构选择。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竞拍项目所需上架前资料准备、竞拍咨询、现场看样、过户交割等服务,可选择具备资产拍卖、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经营范围的中介机构,也可自行办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参照选择或自行办理。
六、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资产评估费率按不高于《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详见附件1)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行确定。资产评估费、软件服务费、中介机构代理服务费由产权人或委托人从成交价款中支付,竞买人无需支付传统拍卖佣金,产权人入账收益为扣除服务费后的净收益。未成交的,由产权人或委托人自行支付其合理成本。
七、其他事项。《关于实行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网络公开竞拍的通知》(余财政〔2019〕19号)、《关于明确阿里拍卖软件服务费事宜的通知》(余财政〔2020〕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网络公开竞拍有关事项的通知》(余财政〔202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 服〔2021〕90号)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 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9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7 |
2 | 100以上-1000(含1000) | 3.5 |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1.2 |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75 |
5 |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 0.15 |
6 | 100000以上 | 0.1 |
说明:
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计费基数为账面原值。
2、收费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附件2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
(一)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二)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清算、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分立、清算;
3.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5.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6.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7.收购非国有资产;
8.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9.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10.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需要实施评估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