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余政办〔2018〕107号),我局2018年11月制定了《余杭区交通运输局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过二年多的使用,为加强政府投资交通项目的建设监管,健全变更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工程变更行为,现已经完成原办法修订,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26日

余杭区交通运输局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监管,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健全变更决策和实施程序,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杭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程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余杭区交通运输局(含下属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于省市重点项目或国省道项目,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上级规定。

第三条  工程变更应按照有利于优化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安全,节约工程造价和全寿命周期成本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部门项目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部门项目一般变更、较小变更的联合审查,重大、较大变更技术方案及必要性审核,配合区发改局做好对重大、较大变更方案的联合审查。

第五条  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夯实工程变更主体责任,健全建设单位内控管理与变更决策机制。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集体审议项目招标、合同管理、资金拨付、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变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按合同约定对变更费用审批,组织变更的实施。

第六条 项目施工招标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咨询机构、预算编制等相关单位在施工图审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复核,以避免工程招标漏项、清单编制错误等问题出现。

第七条 招投标完成后、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一次施工图交底、施工图纸复核以及原地面复测等。对于原地面复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原地面标高设计确认;对于设计漏项、设计错误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联系单进行勘误或确认。对于原地面标高设计测算错误、施工图设计漏项与设计错误等,应按照合同对设计单位进行违约处罚。

设计交底与施工图复核时原则上不得优化设计变更,对于特殊情况确需优化设计的需报局党委集体审议。对于设计漏项、设计错误的,原则上应在开工后3个月内完成0#设计变更办理。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审批,工程变更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同时不得将工程变更随意分割、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第九条 对于单项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或投资增加额超过500万元、且具备重新招标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因特殊原因不宜招标的,应当报请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

 

二、变更范围和分类

第十条 工程变更是指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已批复且完成工程招投标后所发生的下列情况: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四)工程建设标准的改变及其他涉及造价的变更等;

(五)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六)其他涉及项目投资的变更。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较小变更。

(一)重大变更

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绝对增减额=增加额绝对值+减少额绝对值,下同)超过1000万元(含)的。

(二)较大变更

1.合同价在500万元(含)以上,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未达到重大变更、超过合同价10%(含)的或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的;

2.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在100万元(含)-1000万元的。

(三)一般变更

1.合同总价在500万元(含)以上,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低于合同价10%且在100万元(含)-200万元的;

2.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50万元(含)-100万元的。

(四)较小变更

1.合同总价在500万元(含)以上,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低于合同价10%且低于100万元;

2.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低于50万元。

3.变更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的变更。

第十二条  对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计价,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的项目,单项工程量增减在15%(含)以内的,按实结算,超过15%的,超过15%部分作为工程变更,按第十一条确定变更类别。

 

三、审批程序和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审批分决策阶段变更方案审批和实施阶段变更费用审批。应按“先审批,后实施”、变更方案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工程变更,杜绝“先实施、后补办”手续的行为发生。

变更方案审批包括技术方案审批和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审批,由区发改局或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变更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后实施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在组织工程变更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审查结果)文件。

对无特殊原因,擅自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擅自变更实施已完成且无法改正的,在变更补办时,不得增加合同价款。

确因突发事件或应急需要等特殊原因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原则上应在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后补办变更手续的,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按照有关变更权限进行补办。建设单位应对补办变更的必要性、方案合理性等负责。

工程变更手续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完成,对于已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原则上不再受理补办申请。确实存在特殊情况,需要补办工程变更手续的,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相关事项的通知》(余发改〔2020〕90号)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变更方案在提交联审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内部审查,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重大、较大变更方案经主管部门核实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须提交联合会议审查。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原则上提供不少于两个设计方案供联合审查会议比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余杭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工程变更方案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提交区发改局或区交通运输局审查。

第十七条  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方案实施分级审批制度。一般按以下类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属于重大变更方案的,经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提交联合会议审查。变更方案由区发改局组织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先进行联合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政府研究,研究同意后,根据区政府意见由区发改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方案审查意见。

(二)属于较大变更方案的,经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提交联合会议审查。变更方案由区发改局组织财政局以及交通运输局先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区发改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方案审查意见。

(三)一般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变更方案由区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方案审查意见。

(四)大于30万元(含),小于100万元的较小变更由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变更方案由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方案审查意见;

(五)30万元以下的较小变更,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自行研究决定,由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方案审查纪要。

其中国省道、主要县道的新建及改建工程路线起讫点、桥梁结构形式、互通式立交位置、路幅断面、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的,经报区交通运输局决定。

第十八条  变更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内部审查,以及建设单位班子集体审议,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变更方案经驻地监理办、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参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上报区交通运输局。在附件3所列资料齐全的基础上,组织审核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类别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会议论证,形成变更方案审查会议纪要,明确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备案表》(附件4)按类别逐级上报各部门备案。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组织实施变更工程。根据变更费用审批文件,监理及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实施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并上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工程变更审批资料和《工程量确认单(变更)》(附件5)作为变更计量支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变更方案时,所需材料如下:

1.工程变更方案审批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1),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当前进展、招投标情况、变更原因及方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2.工程变更方案费用对比表(具体表式见附件2)、费用计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3.设计变更应附变更设计图和说明(设计人员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4.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资料不齐的,审查组织单位应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告知单表式见附件3)。资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原则上提供不少于两个设计方案供联合审查会议比选。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费用按合同、招标文件明确的组价原则及相应工程对应的预算定额等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由组织审查单位负责核定,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协助审核。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在变更方案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变更费用审批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批。

变更费用审批审定的工程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联合审查意见明确的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超过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的,变更方案按第十七条规定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等单位应严格控制变更的审批时间。

(一)属重大或较大变更的,自联合审查会议明确变更方案并下发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完成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并上报《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备案表》。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各参建单位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工程量确认。

(二)属一般变更的,自联合审查会议明确变更方案并下发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完成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并上报《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备案表》。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各参建单位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工程量确认。

(三)属30万元以上较小变更的,自审查会议明确变更方案并下发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完成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并上报《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备案表》。较小变更实施完成后,各参建单位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工程量确认。

(四)属特殊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完成紧急处理后的2个月内完成工程变更审批、工程量确认等工作。

所有超过上述时间还未完成的变更,视为施工单位违约。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视情况商定扣款比例,最高可全额扣除当次变更金额(金额减少的变更,扣除变更金额的绝对值)。工程经交工验收后2个月内未上报《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备案表》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工程交工验收和专项验收会议明确要求的变更内容以及缺陷责任期内确需发生的工程变更,按变更类别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完成变更费用审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重大、较大变更到区发改局、财政局备案,一般变更到区财政局备案,较小变更到区交通运输局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完成后,费用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变更结算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审查意见明确的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超过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的,超过部分不得计取。未按照本细则审批,变更费用不得计取。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可按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变更审核费用的50%进行中间计量。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突破本细则规定的时限等要求的须由区交通运输局党委班子集体决策。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引起的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批准概算的,按《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对由于勘察设计、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失误引起的工程变更,应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相应费用。对过失严重的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第三十条  严禁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由此造成的概算突破、工程延误和工程质量事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区交通运输局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变更台账(附件5)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所有工程变更资料,均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应按上报(签订)日期顺序编号整理并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将不定期对在建项目工程变更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审批但事实已变更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余杭区交通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余交〔2018〕1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关于要求组织                 项目

工程变更方案审查的申请

 

(余杭区发改局或区交通运输局):

由于              的原因,本项目需进行工程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应含初步设计批复情况)

二、当前进展:

三、招投标情况:(分几个标,各标段中标价)

四、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变更增加费用、变更减少费用、净增(减)费用、绝对增减额及占合同比例。按变更逐个汇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目前,本项工程变更方案编制已完成,特此申请组织联合审查。

 

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变更方案费用对比表

序号

变更细目清单

变更前方案

方案一

方案二

……

备注

1

2

3

4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附件3: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方案审查

申请资料补充告知单

 

经对所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审查,你单位还需按表补充相关资料。

序号

需提资料名称

份数

需补充资料说明

1

工程变更方案审批申请

1

2

工程变更方案费用对比表

1

3

费用计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1

4

设计变更图纸及相关说明

1

5

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1

以上资料请在    天内补充完善。待上述资料补齐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审查工作。

 

审查组织单位经办人:          

20   年   月   日  

 

附件4: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备案表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概算

合同名称

合同价

变更类别:□较小变更、□一般变更、□较大变更、 □重大变更

变更原因及内容:

本次变更造价(万元)

增加金额

(万元)

本合同变更累计

增加金额

(万元)

减少金额

(万元)

占合同比例(%)

净增(减)金额

预计延长工期(天)

建设单位: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备案: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备案: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发改局备案: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六份,建设单位完成变更费用审批后,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较小变更报主管部门备案,一般变更报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备案,较大变更、重大变更报区财政局、发改局备案。编号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编排。

 

附件5:

项目工程变更台账

变更编号

合同段名称

变更事由及方案

方案费用控制金额(万元)

方案审查意见文号

变更类别

方案审查时间

变更审批费用(万元)

审批实施所需费用(万元)

费用审批时间

实施完成时间

变更结算费用(万元)

备注

注:表中方案费用控制额指审查意见明确的变更方案所需费用,按审查意见填报。变更审批费用指建设单位按合同审批的变更费用金额(为增减差额),审批实施费用指审批时确定要发生的总费用。本台账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报区发改局、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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