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者名称 | 法人代表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杭州三家湾建材有限公司 | 滕金法 | 杭环余罚[2020]第2000107号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整。 | 2021.8.3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梁山机械配件厂 | 吴锦才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23号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 2021.9.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余杭一新纸制品有限公司 | 郑晚勤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11号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陆仟元整。 | 2021.9.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宁太建材有限公司 | 张志军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68号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2021.9.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宝联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 林宝生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75号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2021.9.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兆曜工具有限公司 | 张博彦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82号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2021.9.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昇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沈峰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70号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2021.9.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捷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葛闯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74号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2021.9.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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