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分类认定工作,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19〕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杭州市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2021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13日。如有异议请于征求意见期内通过以下渠道发送:
1、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地址为yhrsrckfk@163.com;
2、邮寄方式: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6号,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邮编311121;
3、电话联系方式:联系人 张肖恒,联系电话:89391129。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2021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19〕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财 政 局
杭州市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2021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推进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的,创新人才评价方式,优化创新比拼氛围,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结合我区实际,对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如下: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在隶属我区的单位工作,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附件1)规定的B、C、D、E、F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我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本办法中隶属我区的单位是指区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2015年1月1日起税收收入缴入区级国库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
本办法只认定人才类别,享受人才政策需符合其它条件的,按其它政策规定。
二、申请办法
按照《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标准进行申请认定的B、C、D、E、F类人才由余杭区常年受理并认定核准。
1.进入余杭人力资源服务网(www.hzyhhr.cn),点击企业登录(或下方的浙里办法人用户快捷登录),登录后点击网站最上方“网上服务大厅”,并选择单位,选择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点击业务办理,若需要新增申请,点击‘新增’按钮;若是对已申报办件进行修改或提交点击操作按钮即可,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选择认定类别、申报条件、所属镇街等,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用原件扫描或拍摄电子照片)并提交,申请信息经用人单位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线打印《杭州市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单位盖章,连同上传的附件材料原件送至所在镇街受理并初审;
2.受理部门对照所需材料清单,核对申请材料原件,并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报送至相应的区级部门复审,材料欠缺的予以退回修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3.各相关部门根据《分类目录》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报送至区人力社保局终审;
4.区人力社保局终审后,经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系统自动予以核准,并以短信形式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相关数据信息保存到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数据库,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打印认定证书;公示期内收到任何形式的质疑,区人力社保局将中止认定流程,重新核查。
5.分类认定工作严格按照目录开展,针对我区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相当于B、C、D、E、F类层次”的申请,区委人才办牵头定期召开一次相关部门联席会议,通过联席评审确定人才等次。
三、申请材料要求
(一)共性材料
1.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公民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或红卡、或外国人工作证;
2.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法人代表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股东提供公司章程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3.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
4.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5.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D、E或F类人才中拟按高级职称条件认定的人员,如其职称是在外省(含中央在浙单位)评审通过的,原职称须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审定,所需材料和确认流程详见杭州市人才服务公共网上的职称评审栏目;
6.技能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按高级技师条件认定E、F类人才的人员,如其职业资格证书是在外省取得的,须按我省有关规定对证书进行复核认定;
7.取得国外院校颁发的研究生学位证书的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得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研究生学位证书的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方式详见“浙江海外人才网”http://rlsbt.zj.gov.cn/col/col1389808/);
(二)个性材料
符合《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查新证明等,详见附件1。
四、新增人才认定备案
自该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认定人才仍可享受相应政策,过渡期到期后若未享受的视作放弃。过渡期后仍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新的目录进行备案。自该目录发布之日起,新认定的区级人才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需重新备案。
五、其他
(一)达到比原先认定类别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认定资格或原认定结果在申报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3.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
4.被处以刑事处罚,在执行期间;
5.有过违法犯罪、诚信缺失、违反公序良俗以及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等情况的。
因前款第1、2项情形取消认定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三)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试行,由区委人才办、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审核部门及申报材料(2021修订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