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书畅) 因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危险作业罪”,杨某近日被区法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记者了解到,这是区法院宣判的我区首例危险作业罪,也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我区首例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

今年7月,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良渚街道一出租房内疑似非法储存危化品。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属地街道,立即查处了该非法储存点,在现场共清点发现油漆、稀释剂和香蕉水等危险化学品百余桶。嫌疑人杨某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储存场所经营危化品,被依法控制,所有危化品被查封扣押。

该仓库位于居民住宅的辅房中,不具备任何危化品储存的安全条件,与居民主建筑的距离仅13.5米,居民主建筑和辅房内共住有27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据了解,杨某之前已因储存大桶香蕉水被处罚过,在明知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可能造成危害的前提下,仍进行储存、运输与经营。

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杨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并将危化品储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处民房内,具有造成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