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填报日期:2021年9月13日

被处罚者名称

法人代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杭州嘉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沈少红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39号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捌佰陆拾元整。

2021.9.7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舒科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丁家柱)

丁家柱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41号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2021.9.7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舒科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丁家柱)

丁家柱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42号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2021.9.7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高登洲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24号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2021.9.8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高登洲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25号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2021.9.8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安徽千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朱力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29号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捌佰元整。

2021.9.8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安徽千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朱力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48号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3、对个人聂和波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2021.9.8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通宇实业有限公司

邵子文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62号

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021.9.8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

徐耀平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43号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2021.9.8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海西涂料有限公司

程航标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27号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21.9.1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伟伟工贸有限公司

蒋伟忠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30号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21.9.1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安早食品有限公司

陈竹海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33号

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021.9.1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圣泉过滤机有限公司

杨敏华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45号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2021.9.1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

林学台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47号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21.9.1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浙江中恒世纪印务有限公司

高新滔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59号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21.9.1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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