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源动利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彭欢、金洪元、刘琴芬、叶小燕、厉向平、许贤锋与浙江源动利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432-1437号],申请人彭欢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8865.5元、高温津贴600元、经济补偿金1976.69元;申请人金洪元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14087.3元、高温津贴600元、经济补偿金2812.79元;申请人刘琴芬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11590.2元、高温津贴600元、经济补偿金2532.77元;申请人叶小燕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11678.3元、高温津贴600元、经济补偿金2421.85元;申请人厉向平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11239.5元、高温津贴600元、经济补偿金2432元;申请人许贤锋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8708.3元、高温津贴600元、经济补偿金2332.58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案件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六案分别定于2021年10月27日9时10分(彭欢)、10月27日14时10分(金洪元)、10月27日15时10分(刘琴芬)、10月28日9时10分(叶小燕)、10月28日10时10分(厉向平)、10月28日14时10分(许贤锋)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54号)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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