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曾圆 记者 吴一静) “赶紧拿下来,这样做实在太危险了。”近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良渚中队排查燃气安全使用时,发现一家餐饮店正在用热水加热使用的燃气瓶。

执法队员当即要求店主马上撤下装有热水的塑料盆,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店家表示,当时燃气灶存在打不上火的情况,自己摇了摇,觉得里面还有剩余,“所以我们想着不要浪费,热一热应该还能再用上一段时间。”

事实上,用热水加热燃气瓶的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液化石油气的临界温度较低,经加热钢瓶内液体变气体,体积膨胀后会产生很大的气体压力,当瓶内压力超过钢瓶承压极限,很可能导致软管或钢瓶爆裂、液化气大量泄露,造成安全事故。目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已对该餐饮店的行为立案调查。

晨报在此提醒,安全生产无小事,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决不能掉以轻心。在使用瓶装燃气时,务必按规操作,室内要保持良好通风,保持干燥,远离热源,以免气瓶过热引起瓶内压力升高。同时,千万不要倒卧使用气瓶,也不要用明火、蒸汽、开水或其它热源直接加热气瓶。

法条链接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