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1日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市余杭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余杭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高水平建设创新余杭、品质之区、文明圣地而不懈奋斗。

第三条 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政务公开、秉公用权,坚持廉洁廉政、风清气正。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民务实、恪尽职守、唯实争先、勤勉廉洁。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六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区长商量决定。

第八条 区长外出期间,可指定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责。

第九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推动余杭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

第十一条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以数字经济为引领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第十二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深化信用余杭建设,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创新社会治理,不断健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防控、应急管理、基层治理等制度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蓝天、碧水、净土、清废、治塑等行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方式转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水平。

第十七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涉及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明确重点调研课题,有针对性开展调研活动。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以掌握第一手情况,指导面上工作。

第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平台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区政府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作出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前,要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将重大决策写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等报告,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拟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等制发程序,必要时还应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开展实施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凡提请区政府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报请立项并经同意,还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起草单位应于会前提交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和起草依据等有关材料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五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响,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条 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督促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于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主动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各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及主要措施;

(三)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区总工会的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街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全区性的重大问题;

(三)传达和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四)讨论报请省、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和有关全区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的重要文件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区政府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参加。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交流工作情况;

(二)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区政府主持召开的全区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四)研究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五)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十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受委托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受委托的副区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线副主任及有关科室负责。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其他需要参加会议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区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布置召开会议的分管副区长签发,重要的专题会议纪要送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的各类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切实改善文风,提高公文效用。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流转办理,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向上级政府报送的重大请示、报告和事关全局性的重要文件,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属于区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问题或属于分工范围内的下发文件,由分管副区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上报或下发的文件,事先要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周密考虑。凡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先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才能上报或下发。如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应将双方意见如实上报,不能印发有争议的文件。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区政府必须报省、市人民政府或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一)政府各项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

(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的制定和重大调整;

(三)政府各项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四)外事、外经活动的重要事项;

(五)区政府工作机构的设置、撤销和合并;

(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报批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等事项;

(七)须报请省、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每年必须向区政府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对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区政府。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参加省、市有关专业性会议的情况,如有必要,应向分管副区长汇报;特别重要的,由分管副区长向区长汇报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条 政府督查主要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各阶段重点工作,通过督查、反馈等手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政府督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省、市、区政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区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五)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以及民生实事工程的进展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区政府领导要求,负责对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并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同志承担这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文件精神和领导批示要求,通过政务平台、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发出转办通知单、督查通知单,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要明确分管领导、经办部门和人员,认真做好办理工作,以书面或电子公文形式报告办理结果。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情况。督查事项办结后,区政府办公室应按要求做好汇总、归档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督查事项办理结果。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展预算绩效考评,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余政发〔20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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