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科):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社救联办〔201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面摸底排查

各镇(街道)要结合低保专项治理,组织开展对本区域内在册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家庭摸底排查,全面掌握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自理能力、供养需求。对《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确定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并于4月30日前在“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补充录入《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身份证、供养协议等材料。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但未认定为特困人员的,要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前期已享受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及时终止特困人员救助待遇,并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同时做好政策解释、信访疏导,确保社会稳定。 

二、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各镇(街道)要组织第三方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调查评估,5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现有对象和新增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填写《杭州市余杭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附件1),认定护理需求,报送区民政局,并在“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申请表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进行调整,确保系统中的数据与实际数据一致。 

三、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对生活完全、基本或部分不能自理的,原则上集中供养。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各镇(街道)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公办供养服务机构,无公办机构的,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置在民办服务机构。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各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服务协议(附件3)。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其救助供养经费原则上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在“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完善“银行开户信息”,从2019年6月起每月10号前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到特困人员个人账户。

四、特困人员财产处置

特困人员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收益归特困人员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其收益可以委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特困人员的房屋等私人财产和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的处置,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特困人员依法签订有关供养协议(附件2、附件3),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供养内容和标准以及特困人员财产和承包土地的处置方式。特困人员死亡后,其私人财产及承包的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供养协议处理。对于不愿纳入特困人员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特困救助政策,本人同意后签订承诺书(附件4)。

五、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申请人凭身份证并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办理特困人员救助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评估自理能力,并提出审核意见。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次月发放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金和特困证。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文件要求,扎实开展排查工作,严把审核审批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台帐。 

(二)精准识别对象。此次特困人员摸底排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镇(街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政策规定,明确审核审批条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组织力量进村入户,做好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调查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落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确保供养对象的准确、公开、公正。 

(三)规范信息资料。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与其救助供养待遇悉悉相关,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系统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录入详实完备的人员信息,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应有的救助供养服务。 

(四)做好政策衔接。各镇(街道)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孤儿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终止救助供养的同时,将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各镇(街道)在摸底排查时要注意对象的救助申请情况,避免重复申请。 

附件:1.杭州市余杭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2.杭州市余杭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议书(集中供养参考文本)

           3.杭州市余杭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议书(分散供养参考文本)

           4.承诺书(参考文本)

           5.特困供养认定条件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2019年4月25日

余民〔2019〕6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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