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中小学、幼儿园、中心学校:

现将《余杭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

2018年8月28日

余杭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浙教办发〔2017〕44号)文件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资助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是指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就读的:1.低保家庭子女;2.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3.革命烈士子女;4.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5.残疾学生;6.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持其他相关救助证困难家庭子女(持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持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等);7.因灾、因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余杭区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余教〔2017〕198号)文件执行。

三、资助程序

(一)受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注册时随带户口簿及有关材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余杭区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申请表》(附件1)。

符合1-6类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各类困难证件、户口本;第7类因灾、因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提供镇(街)出具的困难证明(附件2)及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

1、学校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将评审通过的名单及相关材料于9月15日前报中心学校审核,由中心学校于9月20日前统一报区教育局审核。

2、区教育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照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数据库进行复核。将复核无误的学生名单以及符合资助条件未申请的学生名单反馈至学校,由学校进一步告知符合资助条件未申请的学生或家长进行申请。学校应以适当方式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三)资金发放

区教育局根据上学期资助资金清算情况,按学期拨付资金。直属学校资金由教育局直接拨付到学校,其他学校资金先由教育局拨付到各镇街,各镇街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学校。学校在收到上级资金后及时、足额发放,并造册入账,由学生本人或者家长、监护人签名确认。

(四)开通“绿色通道”

在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暂不收取相关费用,先行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对于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补收相关费用。

四、政策宣传

各校在发放入学通知书时,应向每位学生或家长发放《余杭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政策告家长书》(附件3),由家长签字确认知晓政策后回收回执并存档。同时利用网站、黑板报、学生社团、校务公开栏、晨会(周会)、班会课、家长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特别要在初中和高中毕业班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切合学生实际的资助政策宣传活动。

五、督查工作

(一)督查内容

1.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落实学生资助管理人员情况。

2.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准确认定受资助对象,符合资助的学生全部得到资助;无虚报学生资助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3.资金发放程序及方式。严格落实学生申请及学校公示制度,按学生身份证办理相应的学生资助银行卡,银行卡发放规范,由学生本人或学生监护人签字领取;通过银行卡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出现转学、退学、休学等情况时,及时做好异动处理。

4.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情况。学校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助经费设立校内人民助学金,并根据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制度使用和管理助学金。

5.学生资助宣传与档案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师生、家长的资助政策知晓率;资助档案按年度归档,分类整理,归档材料规范齐全。

(二)督查工作组织实施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会同学籍管理、财务、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组织集中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三)督查方式

检查采取听、查、访等方式进行。

听。听取被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

查。查看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现场核查学生人数,查看学生学籍系统和资助系统信息,查看资金财务账目。

访。随机抽取不少于5%受助学生,采用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发函至外地受助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等方式,核实是否精准资助,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附件1:余杭区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申请表.doc

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证明(模板).doc

附件3:余杭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政策告家长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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