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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玄子、姜玲玲、黄文富和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147-1149号),申请人玄子要求你单位支付2021年4月15日至5月25日拖欠的工资2866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4000元;姜玲玲要求你单位支付2021年4月1日至5月9日拖欠的工资24727.7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000元;黄文富要求你单位支付2021年3月1日至4月19日拖欠的工资22857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5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三案开庭时间按案号顺序分别定于2021年8月27日9时10分整、2021年8月27日10时10分整、2021年8月27日14时10分整,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大楼773室)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