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吴培钦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604号)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60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54号),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浙江蓝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培钦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31日、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工资54908.05元,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2月2日、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加付的一倍工资57379.89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000元,以上共计129287.94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