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障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关于规范余杭区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从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0日。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5月20日前反馈至我局征迁安置科,联系电话:89186766,89180679。地址:人民大道650号401室。

附件:《关于规范余杭区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1日

关于规范余杭区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障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安置人口

1.安置人口原则上按照被补偿人家庭在册常住人口计算。

本意见所称补偿人是指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夫妻均未育子女的;

(2)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且未婚的;

(3)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为父母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未婚的,经被补偿人申请,镇街审核同意的人员。

上述(1)、(2)、(3)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婚姻关系情况、生育情况、独生子女身份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已婚未育、未婚独生子女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各镇街须在回迁安置时对婚育、独生子女情况重新予以核定。

3.实施征迁时至回迁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时,被补偿人家庭人员因登记结婚的配偶、新出生申报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征迁时已计入安置人口,回迁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时因死亡、婚嫁而发生人口减少的不作调整。

在本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2)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3)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本意见施行后,被补偿房屋内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因寄居、寄养、寄读等原因,常住户口申报在被补偿房屋内的;

(2)已享受多高层公寓安置(包括实物、货币化等)政策的;

(3)实施征迁时至回迁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时,新增安置人口仅指新出生和婚嫁人员,因结婚迁入户口又离婚的迁入方,不计入安置人口。

(4)不应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三、可购房面积

被补偿人家庭,以农村宅基地作为认定依据,一宗宅基地上房屋内所有人员,无论户口簿多少,只作为一个“被补偿人家庭”。一宗宅基地的认定,由属地镇街依据我区农村私人建房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征迁时,一宗宅基地中存在多个子女分户,需全部子女结婚且夫妻双方户口均在册,或第二个子女未婚但年满28周岁的,由村出具意见,镇街审核同意,可作为多个被补偿人家庭进行安置。

实施征迁时,一宗宅基地中存在因离婚分户,离婚后一方再婚满两年的,由村出具意见,镇街审核同意,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被补偿人家庭计算安置面积。

可购房面积以被补偿人家庭可安置人数,结合实施征迁时被补偿人签约及腾空房屋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对入住多层公寓的一人被补偿人家庭以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为65平方米,两人被补偿人家庭按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为90平方米,三人以上的(含三人)被补偿人家庭按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以人均40平方米计算确定;

2.对入住高层公寓的一人被补偿人家庭按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为75平方米,两人被补偿人家庭按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为110平方米,三人以上的(含三人)被补偿人家庭按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以人均50平方米计算确定;

3.在征迁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的,每人可按优惠价增购10平方米,按成本价增购20平方米。

4.享受城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安置人员可购房面积:

城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包括货币和实物两种形式。货币形式城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是指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实物形式城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是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农林场安置房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城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

只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购房面积=高层80平方米(多层为70平方米)-已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面积/2;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可购房面积统一按高层40平方米、多层35平方米,可购房面积以优惠价购买,但不得再享受增购面积。

享受实物形式城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按实际享受情况核减面积,可购房面积以成本价购买,但不得再享受增购面积。同时享受住房补贴的,再相应扣减可购房面积。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承租公有直管住房的,签订征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前须退出方可计入安置人口。

5.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不可分割的因素,被补偿人家庭实际购房总面积超过规定可购房总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该部分面积按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可购房总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该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6.以上面积之和为被补偿人家庭入住多高层公寓可购房总面积。

四、世居房安置

本意见中的世居房是指按照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手续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人户口虽不在册但一直居住在被补偿房屋内。

(一)世居房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1.由村委会(社区)调查核实,就被补偿人房屋是否符合世居房标准出具情况证明;

2.由被补偿人房屋所在镇街(开发区)对村委会(社区)出具的情况证明审核,符合世居房标准的,予以认定;

3.由被补偿人房屋所在镇街(开发区)对被补偿人房屋认定结果在区级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最终确认。

(二)世居房的安置标准

一宗宅基地内,房屋所有权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原则上按120平方米安置。其中以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以成本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

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由镇街重新予以核定。

已经享受多高层公寓安置政策(包括实物、货币化)的,不得再享受多高层公寓安置。

五、多高层公寓购买价格

被补偿人购买我区多高层公寓的价格分为优惠价、成本价、市场价。

优惠价,由区多高层公寓安置主管部门牵头提出,报区政府确定后公布。

成本价,参照征迁时的多高层公寓建设成本控制价执行。

市场价,由安置责任主体参照安置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确定。

六、其他

各镇街实施征迁时应严格按照本意见审核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在分房前须制定安置房分配方案(包括安置人员及安置面积),该方案须经镇街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安置房分配方案由镇街发文确定。镇街纪(工)委要加强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迁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补偿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不当增加多高层公寓安置面积的,依法取消安置资格或没收骗取的不当利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余杭区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指导意见》(余政办〔2017〕38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区多高层公寓安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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