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9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77号)及《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杭教基〔2021〕3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就2021年余杭区(仁和街道、余杭街道、仓前街道、闲林街道、五常街道、良渚街道、中泰街道、瓶窑镇、径山镇、黄湖镇、鸬鸟镇、百丈镇,下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公民同招

根据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民同招”工作要求,公办民办学校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二)属地管理、相对就近

根据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际情况,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及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相对就近安排入学。符合余杭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居住地(初中为小学学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街及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置。

(三)住户一致优先

当公办学校学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批录取。未能录取的,由所在镇街及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附近有招生空额的学校。

二、招生对象

(一)以下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余杭区申请就读小学、初中:

余杭区户籍儿童少年;

余杭区、临平区(临平街道、南苑街道、东湖街道、星桥街道、乔司街道、运河街道、塘栖镇、崇贤街道,下略)户籍儿童少年,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余杭区购房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

3.小学为持余杭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儿童;

4.初中为:

(1)余杭区小学就读,且为杭州市户籍或持有杭州市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少年;

(2)临平区小学就读,其父(母)在余杭区购房(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本人居住证签发地址与房产地址一致;

5.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可在余杭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其他类”),具体如下:

(1)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余杭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余杭区的儿童少年;

(2)驻地在余杭区的现役军人子女;

(3)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余杭区的下列儿童少年: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4)符合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居住在余杭区,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余杭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余杭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5)在余杭区居住的港澳台籍、外籍儿童少年。

(二)上述儿童少年入学应同时满足:

小学(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下同):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或往年经原余杭区教育局批准缓学的儿童。

初中(含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下同):小学应届毕业生。

三、招生范围

(一)公办小学、初中严格按照学区范围招生。

(二)民办学校在余杭区、临平区范围内招生,招生不足的民办学校,可在市域范围内补招一次。

(三)民办学校或其投资主体与原余杭区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原订有书面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在协议有效期内,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受原余杭区政府委托、承担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当明确其学区范围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招生,不得选择生源。民办学校履行协议招生或按学区招生均须经杭州市教育局同意,具体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由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民办学校协议招生或按学区招生后剩余的招生计划按照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四、报名办法

(一)符合小学、初中入学条件(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家长)分别通过“杭州市小学一年级入学管理系统”和“杭州市小升初管理系统”入学报名,公办民办学校入学报名同步进行。任何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预约、信息登记等各种方式提前进行预报名。

(二)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家长)在网上报名时,应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其中,选报民办学校者只能选报一所。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三)报名公办民办学校的儿童少年是否符合就读条件,由各镇街中心学校在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审核确定,选报者应在报名开始前已符合就读条件。

五、录取办法

(一)免试入学

1.公办学校录取。符合余杭区就读条件且完成入学报名的儿童少年,各镇街中心学校根据其入学条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序录取,具体排序办法详见《2021年余杭区公办小学、初中入学办法》(附件1)。

2.民办学校录取。如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其招生计划数,由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派位结果公平公正。如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民办学校一次性全部录取。

余杭区未招足的民办学校剩余招生计划均应纳入补招。除已被一贯制学校直升录取和民办学校等录取的学生外,其他符合就读条件的儿童少年均可以在需补招的民办学校中选报一所。补招录取仍按上述方式进行。

每次录取结束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余杭区各民办学校录取结果和录取学生名单。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儿童少年不再安排其他学校录取。

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在民办学校工作一年以上且仍在该校工作的教职工,其子女选报该民办学校,未被电脑随机派位录取,该民办学校可追加计划录取,不得突破班额上限;选报同一民办学校的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家庭,可申请组合绑定参加电脑派位,如派位录取的,相应追加计划录取,不得突破班额上限。上述追加计划录取均需经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报杭州市教育局备案。

(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民办学校录取与公办学校第一类A表生(详见附件1,下同)录取同步实施。公办学校第一类录取时,应在选报公办学校的儿童少年(不包括直接选报或补报民办学校者,下同)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序。

第一批招生(指民办学校录取与公办学校第一类A表生录取)未被录取的儿童少年,均纳入公办学校的第二批录取。报名民办学校及补报名民办学校未录取的,按“同类排序靠后”原则,排在直接报公办学校的同类别儿童少年之后,详见《2021年余杭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安排表》(附件2)。

(三)一贯制学校小升初校内直升

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由学生(家长)自主报名,报名人数超过初中部招生计划数的,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初中部招生计划的,直升后剩余的招生计划按照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四)实施均衡编班与加强学籍管理

学校应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创新班等不同类型的班级,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和编班。严禁学校超计划招生或空挂学籍,不得变相替换学生,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切实做到招生录取名单、学生学籍、实际就读学校三者一致。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民办学校不得在起始年级之外,通过扩班或增加班额中途招生。

六、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

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都必须按时依法入学。确因身体特殊原因需推迟入小学一年级的余杭区户籍儿童,家长须持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和户口本,至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

具有余杭区户籍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义务段学校申请随班就读,或到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就读;各校随班就读(含送教上门)的特殊儿童少年均须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办法分别参见浙江省盲人学校、杭州市聋人学校和汀洲学校招生办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招生工作机制

在余杭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做好本辖区内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加强属地招生涉稳工作的排查研判,制定招生维稳应急预案,利用社区、网格等多种力量依法防范和化解风险。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法定职责,建立和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台账,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全面排查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二)加强资源配置,保障学生入学需求

各镇街要根据本辖区人口变化趋势,科学分析研判入学需求,不断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规划,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安排入学。要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需求。

(三)加强计划管理,全面公开招生信息

各镇街在对辖区内儿童少年进行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简章须经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杭州市教育局备案,一经公布不得更改。公办学校的招生公告以镇街或学校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公告内容应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范围、报名办法、所需材料、咨询电话等内容。公办民办学校招生结束后,应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

(四)加强招生管理,落实免试就近入学

各镇街要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学校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区域范围、调整招生对象和条件。除体艺等专门学校,普通义务段教育学校停止招收各类特长生。

(五)加强招生督查,切实规范招生行为

各镇街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招生工作的全过程指导、监督、管理,设立举报专线,畅通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招生和虚假宣传等行为。招生工作情况纳入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各中心学校、各公民办学校的年度考核重点指标。

2021年秋季学期,各校要对本校应到未到的学生进行全面排摸,并于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上报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对违规违纪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由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核减补助资金和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等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招生服务

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各中心学校设立招生政策咨询与监督电话,接受招生政策咨询,监督、受理、查处有关违规违纪招生的行为。

附件1.2021年余杭区公办小学、初中入学办法.wps

附件2.2021年余杭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安排表.wps

附件3.2021年余杭区各镇街招生咨询电话一览表.wps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

202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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