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合理控制公益性岗位总量,推进公益性岗位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和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经研究决定,现将《余杭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13日

余杭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合理控制公益性岗位总量,推进公益性岗位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和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81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07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余杭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按照“转型吸纳一批、开发招录一批、兜底安置一批”的原则,实施适度开发动态监管,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村社规模、人口总数、安全设施、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受委托开发管理公益性岗位的承接单位应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符合要求的薪酬福利。同时,承接单位开发并经确认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招录政策性帮扶岗位转型人员和辖区内持有效期内《余杭区就业援助证》或就业援助卡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在实现政策性帮扶岗位转型归零的同时,确保在岗人员岗位稳定、待遇不降、队伍不散,做到援助工作不断、岗位规模不减、投入水平不降。

二、承接单位

(一)申请条件。申请承接本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在杭州市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稳定经营1年以上,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所需的相关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认定程序。承接单位的认定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通过认定的办法由镇街按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程序确定,承接本镇街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每一镇街原则上不超过3家承接单位,特殊情况需增加的须报区人力社保局同意。一般程序为:申请单位向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等材料,镇街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程序经公示、讨论、决定等程序同意后,报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备案。

(三)合同签订。委托承接单位开发管理公益性岗位的镇街应与承接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委托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三、岗位开发

承接单位开发(含自然补员)区级公益性岗位的,应向岗位所在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科)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市区公益性岗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认定(复核)表》(附件1)。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科)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区人力社保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四、上岗手续

承接单位按确认的岗位,通过公开招聘或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对初次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承接单位应委托岗位所在社区(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承接单位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承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置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社区(村)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室应将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名称、责任区域、在岗时间以及监督电话等在专门设立的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责任公示栏公示,并建立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责任公示管理台账。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科)、社区(村)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室应对责任公示栏及管理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出现人员增减或责任区域变动等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调整。

公益性岗位开发、监管的相关要求和操作程序严格按照杭人社发〔2016〕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人员待遇

公益性岗位承接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上岗人员的福利待遇。鼓励承接单位提高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工资标准;工资待遇参照社区政策性帮扶岗位同类岗位待遇,对从政策性帮扶岗位转型吸纳的人员其月收入应不低于同类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的月劳务性费用。

六、资金补贴

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承接单位可按月申请享受综合补贴。区财政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综合补贴。

原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在统一转岗至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后,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给予综合补贴[补贴同时用于公积金缴纳(单位部分)、年休假加班、体检等],且按每人每月60元给予管理服务费。相关人员的承接费用若有不足部分的,由镇街予以补足。同时,相关人员转岗至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后若发生离岗的,再次上岗时,其综合补贴享受标准将调整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执行。

上述补贴由区财政承担的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七、补贴申请

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和管理服务费等申请实行“先付后贴、按月受理”。承接单位应先行按时足额支付上岗人员相关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后,在每月5日前向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科)申请上月的补贴。申请资料如下:

1.《杭州市(余杭区)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市区公益性岗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补贴申领名册》(附件3);

3.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提供,营业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再次提供)。

八、审核拨付

镇街社会事务办(科)受理申请后,应按规定进行初审,并报辖区人力社保所。辖区人力社保所在完成复审后,由区就业处核定。

公益性岗位审核应侧重上岗人员的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发放、政策享受期限、证件有效期等情况。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拨付、补贴期限等未尽事宜均按杭人社发〔2016〕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转型归零

1.实施政策性帮扶岗位转型归零计划。各镇街要结合本辖区政策性帮扶岗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原则上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将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转型至公益性岗位,实现转型归零目标。

2.推行公益性岗位管理开发后,政策性帮扶岗位原则上不新增、不补员。

3.现有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按转型归零计划平稳转型至区公益性岗位。

十、管理职责

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筹集、审核、拨付,及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监督。

各镇街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制度,并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负责做好公益性岗位认定、开发、管理、培训等工作,并落实相应资金保障。各相关村社应配合镇街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具体实施,做好上岗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严防吃空饷、超范围使用等现象。

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政策有冲突或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附件1 市区公益性岗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认定(复核表).wps

附件2  杭州市(余杭区)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wps

附件3  市区公益性岗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补贴申领名册.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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