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站、队、所、中心、社会爱心人士: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热心人士志愿参与协助生态环保工作,规范生态环保志愿者队伍管理,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经研究,特制订《杭州市余杭区生态环保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2019年9月24日

杭州市余杭区生态环保志愿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热心人士志愿参与协助生态环保工作,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我是行动者”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不断提升群众的生态环境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余杭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余杭区生态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杭州市余杭区生态环保志愿者是指出于我区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招募,依法登记注册,接受分局管理,非营利的生态环保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自愿服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第二章 生态环保志愿者职责

第四条 生态环保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生态环保志愿者服务组织、安排、承接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等培训;

3.参与生态环保志愿者服务组织对于志愿者、志愿服务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进行监督;

4.请求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所必需物质和安全保障;

6.有退出生态环保志愿者的自由;

7.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生态环保志愿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生态环保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生态环保志愿者服务组织安排的各项志愿服务工作;

3.积极参加生态环保志愿者服务组织安排的会议、宣传、培训等活动;

4.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5.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6.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者服装、证件和志愿者标志;

7.积极宣传生态环保知识和环保法律法规,倡导并践行绿色生活理念;

8.以客观、公正的原则举报、投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参与并监督各类执法检查活动;

9.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保志愿者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生态环保志愿者招募

第六条 凡居住在余杭区内18-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身心健康,热心环保,并志愿以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术、时间等贡献社会,不以获取酬劳为目的;遵纪守法,自觉按照余杭区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安排开展生态环保志愿服务者,均符合招募条件。

第七条 从区域平衡和管理现状出发,现阶段各镇街名额原则上为10名以内,今后可根据实际工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生态环保志愿者均为无薪志愿者。生态环保志愿者队伍由分局招募,招募一般采取自主报名方式,应填写生态环保志愿者基本情况登记表,并经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审定登记后并到区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备案。

第四章 生态环保志愿者活动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生态环保志愿服务活动主要在余杭区范围内,必要时可扩大到市、区范围外,活动场所应适合志愿者开展活动并能保证志愿者的安全。

第十条 生态环保志愿服务活动内容包括:

1.在日常生活中示范带头开展垃圾分类、节约能源、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等各类生态环保活动;

2.参与各类生态环境宣传活动;

3.鼓励对身边生态环境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活动;

4.对身边环境问题进行信访举报;

5.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活动;

6.参与“飞行监察”、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污染源双随机抽查等环境监察类活动;

7.参与环境信访调处;

8.其他生态环境相关活动。

各项活动生态环保志愿者服务组织将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作出相应调整。

生态环保志愿者不得以此名义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也不得开展任何超出志愿者服务范围的活动。

第五章 生态环保志愿者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保志愿者管理,生态环保志愿者服务组织特设立杭州市余杭区生态环保志愿者大队,大队下设临平、塘栖、良渚、瓶窑、余杭五个中队(以下简称大队及中队),大队及中队均设置队长一名,联络指导员一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可设置副队长若干名。大队为生态环保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志愿者工作机制,指导中队志愿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志愿服务体系,保障志愿服务工作的有序运转。各中队为具体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策划与执行机构,负责和落实日常志愿服务活动的安排开展。

第十二条 大队长牵头负责整体生态环保志愿服务队伍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中队长需围绕当前全区中心工作统筹安排系列生态环保志愿服务活动并报大队备案,副队长要协助队长做好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设置的联络员负责与生态环保志愿者保持联系,积极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协调关系,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困难。

第十三条 大队要积极组织开展理念培训、专业培训、岗前培训、骨干培训等各类培训,并听取志愿者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志愿服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各中队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片区志愿者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通报当前生态环境形势、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等内容;负责落实生态环保志愿者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报大队备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困难及时上报大队请求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各中队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要求穿戴统一的服饰,包含帽子、徽章、工作证等,以便识别,每年至少开展不少于四次的生态环保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各中队的生态环保志愿者要服从和支持所在队伍队长的领导和安排,并认真听取意见,发挥团队协作和无私奉献精神,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不搞个人主义、不搞拉帮结派,积极为志愿服务活动献计献策,同时队长也要积极征求各中队的生态环保志愿者意见以促进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结合各生态环保志愿者的表现,队长有权发展骨干队伍,并有义务培养接班人,届时离任队长有义务对新队长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八条 分局根据相关规定,向经培训后并选择了服务项目的志愿者发放志愿者证,将志愿者的信息上报至同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并及时录入到余杭区志愿者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生态环保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应注意人身、财务安全,生态环保志愿者大队可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条 根据余杭区志愿服务管理系统操作指示,生态环保志愿者参加完服务活动后及时、准确地录入志愿者服务时数,服务时数作为表彰和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保志愿者的聘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和补充。生态环保志愿者证由分局核发,有效期为两年,逾期自动作废。 

第六章经费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开展生态环保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经费由财政资金保障。生态环保志愿者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保志愿者如连续三次未参加任何生态环保相关志愿服务的,或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义务的,由生态环保志愿者大队注销其生态环保志愿者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保志愿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组织管理,不得假借服务之名,从事图利、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如在活动期间有违法行为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则由生态环保志愿者大队注销其生态环保志愿者资格,并收回证件或登报公布证件作废。

第二十五条 分局每年对生态环保志愿者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和总结,对表现优秀、志愿服务时数突出的生态环保志愿者进行通报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生态环保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余环发〔2019〕65号).wps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