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根据《印发<关于确保“三个不让”加强救助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办[2018]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三个不让”救助对象是指由于生活困难导致面临失学风险,以及由于重大疾病、年老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余杭区户籍人员。

持有效期内特困、低保、低边证的家庭经调查符合条件后给予救助,其他困难家庭必须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救助:

1.家庭货币财产: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年我区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2.家庭房产: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且其家庭房产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1套商品房;

(2)拥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3)拥有农转非居民家庭拆迁安置住房,如有多套住房,其中1套供自己实际居住外,其他房屋按同类地段租金计算1年的房租,计算为家庭存款;

(4)属农村居民家庭的,家庭成员名下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新农村住房外,无其他商品住房。

3.家庭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名下允许有1辆生活用普通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

特殊情况的由帮扶救助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二、救助标准

1.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中个人负担部分,经医疗困难救助和临时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可给予特困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经过报销及救助后需要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70%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额度需超出10万元(不含)以上的,应提交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2.教育救助:救助对象为在国内全日制高校就读的在校生的,每年学杂费在2万元以内的给予全额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住宿费在20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2000元。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在校生的,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余杭区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余教〔2017〕198号)文件执行。

3.养老救助: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老年人,可在敬老院、福利中心等养老机构实行集中供养。其他人员在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情况下,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每人每月8-40小时(25元/小时)的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入住我区范围内养老机构的,其政府补贴部分可抵缴入住养老机构费用。上述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入住我区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住院护工费补贴,标准为住院期间每人每天100元,全年补贴天数累计最多不超过90天,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9000元(全年住院不满90天的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全年住院超过90天的按90天计算)。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人员放宽招聘条件,优先定向招聘到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镇(街道)、国有企业等编外岗位(待遇按照本单位编外人员待遇标准执行),或安置到政策性帮扶岗位,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50%。救助对象有技能培训需求的,根据其实际情况及个人需求,给予安排免费培训。

三、救助程序

(一)一般救助程序

1.受理。困难对象持身份证、户口本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余杭区“三个不让”救助申请表》(附件1),村(社区)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报镇(街道)。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费票据等相关材料。申请大学教育救助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或在校证明及学生证、学杂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相关材料。申请居家养老补贴的只需填写申请表。申请住院护工费补贴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申请就业救助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涉及救助资金需支付到个人的,还需提供市民卡。同一申请人有多项救助的,相同材料不重复提供。

2.审核。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填报《余杭区“三个不让”救助申请公示》(附件2),在村(社区)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交区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区民政局核定情况后,出具核定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符合救助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余杭区“三个不让”救助工作联系单》(附件3)派给相关部门,各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复核,填写《余杭区“三个不让”救助工作反馈单》(附件4),提出救助意见与方案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民政局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经济状况核定,对申请集中供养、居家养老补贴的对象进行评估,并将结果盖章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人社局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医药费用情况进行审核,列明自负、自理、自费相关费用,并在联系单上盖章确认后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就业救助的困难人员进行调查,并出具救助方案,并将结果盖章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卫计局对申请住院护工费补贴的对象住院天数进行复核,并将结果盖章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教育局对申请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救助的学生进行救助,对申请大学救助的对象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结果盖章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涉及其他救助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批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批,其中医疗救助、大学生就学救助、住院护工费救助,统一由区慈善总会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批结果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市民卡账户。其他救助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申请情况进行救助,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需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紧急救助程序

对情况紧急,为防止出现严重后果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镇(街道)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并由镇(街道)和救助对象填写《余杭区“三个不让”紧急救助确认书》(附件5),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一般救助程序补办手续。

(三)电话申请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拨打967999(96345)“百姓通”热线和89008595民政救助热线提出救助申请,由热线工作人员推送至属地镇街。由属地镇(街道)组织网格员或村(社区)干部在2个工作日内实地调查核实后,按照一般救助程序或紧急程序主动帮助困难人员进行救助。

附件:1.余杭区“三个不让”救助申请表

2.余杭区“三个不让”救助申请公示

3.余杭区“三个不让”救助工作联系单

4.余杭区“三个不让”救助工作反馈单

5.余杭区“三个不让”紧急救助确认书

6.“三个不让”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杭州市余杭区“三个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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